•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23-00056
    • 备注/文号:泉政办规〔2023〕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4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10-10 10:5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

      为促进泉州市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遗产保护利用典范城市、享誉世界的海丝多元文化国际旅游目的地、盛名全国的最具烟火气旅游城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激励措施:

      一、支持文旅企业空间供给

      1.对“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和国际知名旅游品牌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资金、人才保障、用地用林用海优惠等方面的支持。〔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

      2.对“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福建省制造业民营企业50强”在我市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一级子公司),租赁现有商业地产(写字楼)进驻办公的,属地政府根据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给予费用补助(补助计算公式:年度地方贡献/年度租金×地方贡献),最高不超过年租金的100%,分3年给予奖励;对购置商业地产(写字楼)进驻办公的,属地政府根据企业首年地方贡献给予费用补助(补助计算公式:首年度地方贡献/房产购置价格×首年度地方贡献),最高不超过首年地方贡献的100%,分5年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鼓励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存量资产开办文化创意、旅游住宿、地方特色演艺、非遗展示和体验、当代艺术等文旅业态,并纳入国企绩效考核加分项给予加分;对租用国有闲置资产开办文旅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超500万元的,前3年视情给予30%~50%的租金减免,最高减免不超过50万元/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文旅企业提质增效

      4.鼓励文旅企业规范服务,做大做强,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资金,多维度对旅行社、国内外知名酒店、星级饭店和国家A级旅游景区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运营情况排名靠前的给予奖励,并纳入旅游宣传推介重点。对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国内外知名酒店、四星级及以上饭店进行改造提升,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00万元并实际投用的项目,由受益财政给予投资方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项目投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每个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泉州海丝文化主题街区的项目投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6.鼓励各县(市、区)立足本地地域风情打造主题文化精品酒店、旅游民宿,将世遗文化、地域文化、艺术民俗、现代科技融入酒店(旅游民宿)建设、经营,对新获评市级主题文化精品酒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纳入市级旅游推介重点。(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7.新开业的快捷酒店、经年审通过的旅游民宿,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关扶持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文旅消费扩容

      8.鼓励各地举办大型旅游节、文化节、美食节、音乐节等文旅活动,促进文旅消费。支持各地围绕传统节庆、民俗举办各类主题文旅惠民促消费活动,支持景区、文旅企业在传统节庆及学生寒暑期、周末等时间节点推出优惠券、打折让利等促消费措施,市本级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的文旅促消费资金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对在泉文艺演艺公司、年营业收入总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鼓励承接或引入大型演唱会,属地政府对在非专业演出场馆举办单场售票3000人至1万人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给予演出举办单位不超过单场售票收入1.9%的奖励;单场售票1万人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给予不超过单场售票收入2.5%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对编创、运营具有泉州文化主题的大型演出剧目或引进国内外著名剧目、节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取得较高影响力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反映泉州地域文化、体现泉州元素、弘扬泉州精神的优秀文艺作品,获评“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其他国家级文艺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12.鼓励在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游休闲街区、文旅消费聚集区、古大厝、古民居等经营具有泉州文化元素特色节目的小剧场、沉浸式演出等文旅演艺业态,经营面积在200㎡以上(星级饭店不限经营面积)、经营满1年、年度演出不少于100天的演出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四、支持非遗文创市场化

      13.鼓励演艺公司发展,整合挖掘文艺院团演艺资源,通过市场化运营模式激活国有演艺资源、非遗资源,每年安排1000万元,推进非遗、戏曲资源保护传承、创作创新、演艺传播和文化走出去。(责任单位:市文旅局,泉州文旅集团)

      14.鼓励国有文博场馆、美术馆、文艺院团等场所与文旅企业合作,依法依规对设施、场所进行改造提升,配套建设餐饮区、观众休息区、文创产品展销区、书店、研学场所等消费区,通过开展文艺演出、文创产品开发等经营活动,所得收益50%用于提升文博、国有院团、非遗场馆等专业技术人员奖励绩效总额,另外50%用于提升演出设施设备、文创研发再投入等。(责任单位:市文旅局、财政局、人社局)

      五、支持泉州古城业态提升

      15.鼓励非遗进泉州古城,对于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人新开设非遗传习所、非遗展示和体验场所并常态化运营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泉州古城重点引进的非遗传承人项目,租赁国有资产进行运营的,分类分档给予一定年限减免租金和相关倾斜扶持,由市文旅局审核确认后,国有资产持有单位予以相应减免。鼓励各县(市、区)在泉州古城内设立县域非遗主题展示体验馆并常态化运营,每个馆一次性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鲤城区人民政府,市文旅局、国资委,泉州文旅集团)

      16.鼓励泉州古城内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将闲置的存量资产用于发展文旅项目,重点发展旅游住宿、演艺、数字文旅、非遗体验、特色餐饮和购物、当代艺术等。鼓励利用泉州古城国有资产空间招引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形象专营店、商务会客厅。支持泉州特色餐饮美食、青年创客等入驻泉州古城,给予第1年免租金,第2、3年租金减半;经市文旅局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项目,明确减免年限后,国有资产持有单位予以相应减免。(责任单位:鲤城区人民政府,市古城保护发展指挥部办公室,市国资委,泉州文旅集团)

      17.安排一定资金,鼓励文旅企业加大旅游交通车辆投入,完善泉州古城交通网络体系,形成常规公交“小蓝”、古城“小白”、公共自行车“小黄”、电单车“小橙”等多形式的旅游交通方式,让古城的出行更加便利。(责任单位:鲤城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泉州交通发展集团)

      18.鼓励组建泉州古城旅游度假区、世界遗产专职宣讲队伍,并规范开展讲解服务。宣讲人员经文旅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古城(世遗)讲解员证,年度提供团队讲解80场以上且经考核获得五星、四星、三星服务等级评价的,分别给予个人年度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兼职挂靠从事古城旅游度假区、世界遗产宣讲工作,经文旅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古城(世遗)讲解员证,年度提供团队讲解50场以上的,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鲤城区人民政府,市文旅局,泉州文旅集团)

      六、支持文旅品牌宣传

      19.培育打造泉州世界遗产超级IP、“宋元中国·海丝泉州”、泉州古城、网红打卡点等文旅IP品牌,完善科学的IP评价体系、知识产权保护和授权管理办法;鼓励加强文旅品牌宣传、产品营销,通过世遗榜单、文旅IP评选等措施,提升市场主体、个人对文旅IP运营和打造的积极性,对综合评价为文旅IP的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5~50万元并给予重点宣传推介。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关资金奖励措施。〔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鼓励利用抖音、小红书、视频号、今日头条等新媒体正面宣传城市品牌,助力“宋元中国·海丝泉州”爆款出圈、新媒体“大V”孵化,推广文旅IP、资源,从内容、点击量、评论数、转发量、点赞量等多维度评价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每年合计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21.鼓励微短剧、综艺节目合规剧组来我市取景制作。总时长50分钟以上且以我市为主取景地的微短剧、综艺节目,在省级卫视或爱奇艺、优酷、腾讯、芒果TV等知名平台播出的,按每50分钟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在央视播出的,按每50分钟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七、支持金融赋能文旅企业

      22.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方式加大对文旅企业的信贷支持,用好阶段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发放激励资金。持续向金融机构推送文旅企业“白名单”,优化“文旅专项贷”审批流程,进一步扩大优惠政策惠及面。(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文旅局,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

      23.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融资,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列入市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名单的文旅企业,完成股改的奖励30万元;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分别奖励60万元、80万元;经福建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获批的,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的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文旅局)

      24.推动市、县两级及国企共同设立文旅产业创新发展母基金,打造特色基金集群,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文旅产业投资,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促进新兴文旅企业和新文旅业态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文旅局、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国资委,泉州文旅集团)

      八、支持文旅人才引进

      25.对五星级饭店、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旅行社等文旅企业引进高层管理人员(需在知名文旅企业担任副总经理或以上职务满3年)、名厨(国内特级厨师或国际顶级厨师)、中级以上导游等人才,经认定满1年后开始,由受益财政(个人社保缴交地)根据本人上一年度年薪收入情况予以引进人才奖励。对应年薪(含本数)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每人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6.鼓励小微文旅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文旅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来泉创办文旅企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持有导游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泉州本地旅行社专职从事导游工作,年度地接团队服务80场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缴纳社保满1年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人社局)

      同一项目符合本激励政策多项条款或者本市范围内其他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条款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原则上采取“就高补助”办法给予认定,不予重复享受。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3日,由市文旅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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