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20-00114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20〕5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28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域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1-08 12: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加强市域河道管理工作,发挥河道综合效益,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和《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域河道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道界定 

      根据《国家水利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二三级河道名录〉的通知》(闽水〔2001〕水管31号)、《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四级河道名录(首批认定)〉的通知》(闽水电〔1999〕管605号)、《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闽水〔2006〕水管20号)文件精神,我市河道等级划分如下: 

      (一)二级河道:晋江(双溪口至晋江口); 

      (二)三级河道:晋江东溪(永春五里街镇至双溪口)、晋江西溪(安溪湖头水位站至双溪口); 

      (三)四级河道(首批认定):大樟溪(德化坪埔至赤石口)、诗溪(永春岵山至南安码头诗口)、罗溪(洛江洪岩至南安梅山)、坑仔口溪(大白岩至安溪河溪)、晋江西溪(剑斗至湖头水位站)、龙潭溪(长坑至安溪源口)、晋江蓝溪(官桥水位站至安溪仙苑)、晋江九十九溪双溪(洋宅至溜石)、洛阳溪(惠女水库坝址至洛阳桥)、林辋溪(惠安螺阳至林辋溪口)、九溪(石壁水库坝址至九溪口); 

      (四)五级河道:其他为五级河道。 

      二、分级管理 

      根据《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二级河道(双溪口至晋江口)以及三级河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四、五级河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主要管理职责 

      (一)河道防洪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防洪条例》的分级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河道防洪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江河治理、防洪工程设施和非工程措施建设,应当以防洪规划为依据。在江河上建设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负责组织编制所在江河防洪规划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同意书。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应当附具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同意书。 

      (二)河道岸线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道岸线规划,涉及通航河道的,经征求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编制河道岸线规划应当注重河道自然岸线的保护、恢复和安全生态水系的建设。经批准的河道岸线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调整的区域河段河宽不得小于原有河宽最小值,涉及通航河道、湿地保护的,经征求交通运输、林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涉及岸线规划重大调整的,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批准调整方案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流生态空间管制的需要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界限标准,在河道岸线外侧划定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河岸生态地由前款规定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在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 

      (三)河道整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道整治规划,涉及通航河道的,经征求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符合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以及其他有关技术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河道岸线、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供水、防洪排涝等规划相协调。 

      (四)河道采砂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三级河道采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四级、五级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资源规划、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一级河道采砂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级至五级河道采砂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河道管理范围为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四、日常管理 

      河道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河道、岸线和堤防管理保护,确保所管辖河道行洪安全。 

      (二)负责河道采砂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三)编制河道整治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制定治理年度计划。 

      (四)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并对准许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河道堤防日常的维修、岁修、大修与抢修,参与河道防汛抢险。 

      (六)依法征收堤防维护费和采砂管理费。 

      (七)落实河长制工作有关任务。 

      各级生态环境等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落实河长制有关工作任务。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下发的《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域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0359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0122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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