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19-00072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9〕5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31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等五份文件的决定
    时间:2019-08-09 15: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一、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8号)进行修改,情况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资金管理单位的职责。逐一细化明确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以及两江上游各县(市、区)、各级河(湖)长在流域保护补偿资金方面的管理职责。 

      (二)完善资金分配方式。流域保护补偿资金按“按因素切块分配”“按流域水质达标情况奖补”“鼓励支持多元化生态补偿”“支持重点项目”等4个方面来分配。 

      (三)进一步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点源污染治理项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生态修复工程、县域(际)建立实施的生态补偿项目、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水环境整治任务、各级环保督察查出需整改的水环境整治项目以及跨区域的水环境整治项目等。 

      (四)明确资金投向重点。要求上游县(市、区)用于水源地保护、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点源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垃圾治理等的资金不得低于本地本年度所获得的按因素切块分配和按流域水质达标情况奖补资金的70%,确保资金主要用于流域污染源的治理。 

      (五)明确资金安排与下达。明确市里在每年7月底前根据专项资金筹集到位情况,将流域保护补偿资金预算下达给有关县(市、区);有关县(市、区)在收到资金预算后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给具体项目单位,提高资金拨付时效性。 

      (六)其他方面。细化完善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取得实效。 

      二、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29号)进行修改,情况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项目申报级别。允许同一项目申报各级专利奖,将原《评奖规定》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该专利未曾获得过泉州市专利奖、市级以上科技奖”。 

      (二)修改评审次数。参照《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福建省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的做法,泉州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三)新增奖励项目。参照《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对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给予奖励的做法,对获中国专利银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颁发奖金,获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二等奖颁发奖金。 

      (四)新增对引进的高价值专利落地泉州实施的奖励。对引进的高价值专利落地泉州实施,且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福建省专利奖,成效特别突出的,经组织评估,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产业化配套资金奖励。 

      (五)进一步明确市专利奖申报材料内容及范围参照《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在原《评奖规定》第十条与第十一条之间新增加第十一条:申报泉州市专利奖应提交的材料。 

      (六)明确实施期限。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 

      三、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意见》(泉政文〔2012254号)进行修改,情况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目标和职责。根据国家新的工作方针和全市标准化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全市至2025年标准化工作的工作目标、部门工作职责,同时结合机构改革工作,对目标责任单位作了相应变动。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委、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数字办、泉州海关等单位为成员的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领导小组。 

      )进一步明确资金补助范围和额度。一是对我市参与各级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标准贡献奖获奖单位、承担组建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团体标准制定的牵头单位进行资金补助。二是对资金补助项目中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新能源汽车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业态领域以及涉及食品安全项目的,具有核心专利技术的补助,标准可比其他同一等级项目上浮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是多个单位同时参与一项标准制修订获得国家、省标准贡献奖的,只补助等级最高、排名最前的单位。 

      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泉政文〔2012109号)修改为《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情况如下: 

      (一)明确市政府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目的任务和依据。 

      (二)扩大禁燃区的范围。将洛江区的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河市镇划入中心市区禁燃区。规定其他区域的禁燃区范围由各县级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划定。 

      (三)重新规定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根据我市中心市区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要求,规定中心市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型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执行。 

      (四)明确中心市区禁燃区管理规定。一是对高污染燃料和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作出禁止规定;二是对现有不符合禁燃区规定的燃料设施作出限期整改要求;三是鼓励支持有关燃料设施进一步减排;四是规定生物质燃料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要求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时必须采取措施达标排放;五是明确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五)增加有关专用词汇说明。对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生物质燃料、高效除尘设施、超低排放改造、低氮燃烧技术、清洁能源进行定义。 

      (六)其他方面。一是明确市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禁燃区管理范围;二是要求泉港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调整通告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范围和管理规定;三是规定通告的施行时间。 

      五、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政办〔201893)进行修改,情况如下: 

      (一)第一部分“便捷准入服务”第(五)点“开设‘绿色通道’”中的“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二)第二部分“实行财税优惠”第(六)点“降低税费负担”中“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12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修改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202112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删除第二部分“实行财税优惠”第(六)点“降低税费负担”中“暂不向不足25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 

      (四)文末增加“本措施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关于进一步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意见(2019年修订)》《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详见附件12345),并重新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2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意见》(泉政文201225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泉政文〔201210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政办〔201893)同时废止。 

        

      附件:1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2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 

            3关于进一步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意见(2019年修订) 

            4.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5.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9731 

    附件1 

        

                                  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为巩固和完善晋江、洛阳江(简称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加大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预算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有关法规,借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闽政〔201730号),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8号)进一步修订,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两江上游”是指晋江金鸡水闸上游和洛阳江桥闸以上地区,范围包括两江上游流域内洛江区、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和德化县等5个县(市、区)的有关乡镇;所称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泉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筹集,两江下游受益各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分担筹措,专门用于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的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筹集 

      (一)专项资金由两江下游受益各县(市、区)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泉州市晋江下游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0153号)确定的用水量比例分担,每年筹集3亿元,其中,湄洲湾南岸远期供水部分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每年具体分担额是:市本级1392万元、鲤城区2037万元、丰泽区2037万元、洛江区453万元、泉港区1770万元、石狮市3240万元、晋江市11667万元、南安市2409万元、惠安县2499万元、泉州台商投资区2496万元。 

      (二)市本级及两江下游受益各县(市、区)将分担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于每年430日和630日前分两期(每期各占全年分担额的50%)及时足额汇入市财政局设立的专户。 

      三、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使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四、专项资金的列支方向和管理主体 

      年度专项资金中的2亿元(以下简称“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用于两江上游地区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负责管理;0.8亿元主要用于两江上游地区扶贫开发工作,0.15亿元用于两江上游地区水土流失治理工作,0.05亿元用于省属国有林场经营运转,分别由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并另行制定资金管理规定。 

      五、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归集,审核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下拨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组织开展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支出活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工作,组织开展流域水质监测考核,核定流域水质和县(市、区)交界断面水质的考核指标,审核重点支持项目、多元化生态补偿项目,提出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拨流域保护补偿资金;负责加强对流域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制订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督促指导有关县(市、区)加强绩效管理;负责流域保护补偿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三)市水利局负责核定两江上游县(市、区)上一年度水资源量、用水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核定数据及依据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四)两江上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具体管理措施;以解决辖区水生态环境质量突出问题为导向,制定年度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和项目清单,提出并落实本辖区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加强对流域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等工作,确保实效。 

      (五)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各级河(湖)长要靠前指导流域保护补偿资金项目的策划生成、落地实施,督促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切实用于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六、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分配 

      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分配以两江上游县级以上河流水质达标情况为主要考核因素,重点用于治理水质尚未达标的流域、奖励水质稳定达标的流域。两江上游县级以上河流名单、水质考核断面及水质年度考核要求由市河长办和市生态环境局另文公布。 

      (一)按因素切块分配 

      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50%按流域水量水质、用水总量控制以及生态保护因子等3项因素占比切块分配给两江上游县(市、区),用数学公式表示为:

                        

      式中:Pii县(市、区)本年度按因素切块分配资金额;P为本年度按因素切块分配资金总额;Eii县(市、区)上年度流域水量;Rii县(市、区)上年度水质考核得分;Mii县(市、区)上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mii县(市、区)上年度实际用水总量;Fii县(市、区)的生态保护因子(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n为上游县(市、区)的个数。 

      (二)按流域水质达标情况奖补 

      1.两江上游县级以上河流水质达到当年度考核要求的,每个考核断面按河流(段)长度(L)分为L10公里、10公里<L30公里、30公里<L50公里、50公里<L100公里、L100公里五个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 

      2.当年度年均水质未达考核目标的河流(段),不予安排当年度奖励资金,已预拨的资金予以收回。 

      3.两江流域上游申报小流域“以奖促治”资金的项目,按《泉州市小流域“以奖促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建〔2018369号)的标准执行。 

      (三)鼓励支持多元化生态补偿 

      本市县(市、区)政府之间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多元化生态补偿,且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总额、生态环境效益等情况,分别给予受益和补偿县(市、区)适当奖励。 

      (四)支持重点项目 

      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级环保督察查出需整改的以及跨区域的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按市政府要求给予补助。 

      七、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按因素切块分配和按流域水质达标情况奖补的资金由两江上游县(市、区)自行管理使用,用于辖区内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饮用水源保护项目。 

      (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含保洁队、打捞队设备购置)、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流域周边村庄生活垃圾常态化治理。 

      (三)点源污染治理项目,包括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简易垃圾填埋场治理。 

      (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项目,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维护、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配套转运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五)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包括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重点区域生态恢复工程、造林防护、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运维、流域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六)县域(际)建立实施的生态补偿项目。 

      (七)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级环保督察查出需整改的以及跨区域的水污染防治项目。 

      其中,用于(一)~(四)项水源地保护与水环境治理的资金安排不得低于本地本年度获得的按因素切块分配和按流域水质达标情况奖补资金的70% 

      八、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安排与下达 

      (一)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年度流域水环境指标考核和专项资金筹集到位情况,提出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安排方案。 

      (二)市财政局审核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安排方案,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7月底前分批将流域保护补偿资金预算下达给有关县(市、区)。 

      (三)县(市、区)在收到流域保护补偿资金预算后,应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给具体项目单位,并将资金拨付文件抄送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九、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流域保护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用于工资福利、日常工作经费等各种与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无关的支出和抵顶应由本级政府分担筹措的资金。 

      (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流域保护补偿资金。 

      (三)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结转结余按照财政资金结转结余有关规定处理,并滚动用于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十、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绩效管理 

      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参照市财政局明确的年度市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要求组织实施。 

      (一)市生态环境局应在年初科学制订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绩效目标,并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指导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汇总绩效评价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监控和自评材料;当项目实施效果偏离绩效目标时应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二)县(市、区)对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负首要责任,应加强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绩效管理,严格落实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偏离绩效目标的行为;当项目实施效果严重偏离绩效目标时,应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年底前将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绩效自评情况(包括自评报告、自评表和相关的佐证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四)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县(市、区)奖惩的主要依据。 

      十一、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县(市、区)应加强流域保护补偿资金执行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及时归集、整理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等内业资料,建立完备的项目档案和资金管理台账;及时将流域保护补偿资金安排使用等具体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视情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查等方式,对流域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成效进行核查。 

      十二、相关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流域保护补偿资金使用范畴或金额的,由市财政局依法责令改正,追回违规使用资金。 

      (二)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截留、挪用流域保护补偿资金或无故拖延流域保护补偿资金拨付的,由市财政局依法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未如期实施且情况严重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限期退还相应款项。 

      (四)在参与流域保护项目评审、资金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中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专家或第三方评审机构,除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外,3年内禁止参与财政资金的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其他在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规追究责任。 

      十三、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 

      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奖励在泉州专利创造和运用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高价值专利,打造高质量创造、高水平运用的知识产权先行区,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和《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泉州市专利奖是泉州市人民政府为奖励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 

      三、泉州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设立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领导1115人组成,负责全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 

      五、评审委员会人选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申报条件 

      (一)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许可单位为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评审当年11日前被授予中国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等问题,未被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四)该专利未曾获得过泉州市专利奖、市级以上科技奖。 

      (五)该专利已在泉州市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奖项设置 

      泉州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重大发明专利奖和一、二、三等奖,授奖项目51项,其中:重大发明专利奖1项,一等奖5项,二等奖15项,三等奖30项。 

      (一)重大发明专利奖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二)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三)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四)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八、评奖标准 

      (一)对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符合泉州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对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重要作用,并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重大发明专利奖。 

      (二)对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重要作用,符合泉州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一等奖。 

      (三)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创新贡献程度较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二等奖。 

      (四)技术方案原创性较强,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三等奖。 

      参选项目不符合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评奖条件的,重大发明专利奖可以空缺,空缺年度可增设1项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 

      对项目实施地在泉州市,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颁发奖金,获中国专利银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颁发奖金,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二等奖颁发奖金;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颁发奖金,获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二等奖颁发奖金,获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三等奖颁发奖金。对项目实施地在泉州市,获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颁发奖金;获福建省专利奖一等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颁发奖金。 

      对引进的高价值专利落地泉州实施,且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福建省专利奖,成效特别突出的,经组织评估,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产业化配套资金奖励。 

      九、泉州市专利奖由泉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发布当年度专利奖评选工作等通知。 

      十一、申报泉州市专利奖应提交的材料: 

      (一)《泉州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证书扫描件(应复核专利证书原件)及授权公开的完整专利文献文本; 

      (四)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报告; 

      (五)出具能够证明申报的专利处于有效状态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缴交专利年费收据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六)两份参评专利申请日之后的同类技术对比材料及申报项目两张不同的彩色照片; 

      (七)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主要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通信设备、压力容器、基因工程技术产品等特殊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九)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二、申报人或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如实推荐申报项目。各县(市、区)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申报的专利奖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级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联合推荐,并在推荐意见栏内填写推荐理由,盖章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属单位申报的专利奖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并填写理由,盖章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部属单位申报的专利奖项目,由申报单位盖章后直接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十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遴选、聘请行业技术领域专家、专利代理师、财务专家等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专业范围内的专利奖申报项目做出初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候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初评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议,作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十四、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评出的泉州市专利奖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五、剽窃、侵夺他人知识产权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泉州市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报请评审委员会批准给予撤销奖励,并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报经泉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十七、本规定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实施意见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制定。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 

      

    附件3 

      关于进一步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意见(2019年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对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技术支撑和保障,增强泉州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业竞争力和城市综合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意见》(泉委发〔201816号)精神和《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发〔20192号)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市标准化战略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以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为模式,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构建完善标准化支撑服务体系,提升区域标准化整体水平和竞争力,形成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需要的标准化工作新局面,使技术标准战略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推动力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建设五个泉州目标,建立科学高效、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管理体制;建立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标准体系;加强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科研标准产业同步化、自主创新技术标准化、标准工作主体企业化以及建立推进经济建设和激励技术创新的标准化工作体系、工作模式和服务运行机制,使标准化成为促进现代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 

      2025年,力争新增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总量100项;培育团体标准10项;力争对标达标企业100家以上;力争新增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30项;力争新增获批成立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秘书处5个;力争建成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15个;力争建成服务标准化示范基地或示范点10个。 

      三、重点工作 

      (一)推进传统优势产业实施企业技术标准战略。大力推进纺织鞋服、石油化工、机械装备、建材家居等四大传统产业完善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形成产业链技术标准联盟体系,巩固扩大传统产业优势,重塑泉州造新价值,打造产业品牌,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标准核心竞争力。鼓励、推动传统产业及其相关产品龙头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带动产业科技含量和生产技术水平提升,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二)提高科研成果标准转化率。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高新技术产品、重大科技专项产品的核心技术、专利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标准化、国际化的方法和途径,重点推动石油化工、机械装备、光电信息、造纸印刷、智能制造等成长型产业以及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业态领域中的高新技术成果向标准转化,加强专利与标准的结合,促进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推进科技创新与高新技术标准研制同步。 

      (三)推动企业实质性参与标准化活动。鼓励、支持支柱产业龙头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积极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各行业龙头企业、协会都要建立与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业务联络渠道,争取参加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化重要会议,在为主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方面有更大的进展。推动机床、工程机械、纺织机械、智能装备、鞋服、陶瓷、芦柑、茶叶、蔬菜、食用菌等出口产品龙头企业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主要贸易伙伴等国际相关行业的标准化业务联络渠道,争取参加更多的国际标准化重要会议在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方面有新突破。 

      (四)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步伐。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大力开展对标达标活动,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提高我市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深入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实施农业品牌提升,建立健全名、优、新、特和大宗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强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有效实施,提升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带动广大农民按标准组织生产,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助推脱贫攻坚。继续推进绿色产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制度,全面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促进农业产业经济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推动特色农产品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制,形成精品项目,保护和促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壮大,促进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计划的实施。 

      (六)积极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着力构建以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为方向的服务业标准体系框架,引导专业市场、旅游、物流、社区、养老、物业管理等现代服务业重点开展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在广泛宣传标准和开展单位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以点带面,推动服务标准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工作,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并与国际惯例接轨。  

      (七)努力推动进出口行业标准化工作。推动泉州地区主要出口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建设,提升鞋服、陶瓷、芦柑、茶叶、蔬菜等名特优食品产品质量水平和科技附加值,以应对日益加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外贸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壮大。推动泉州地区主要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建设,提升原油、粮谷、废物原料、煤炭等产品的入境门槛,确保质量安全、环境安全和生物安全,提升对外交涉谈判的话语权,保护地方经济发展。 

      (八)强化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充分发挥WTO/TBT泉州通报咨询中心的作用,依托泉州市标准化研究所加强标准情报信息中心平台的建设,广泛收集国内外各行业标准信息,加快建立涵盖我市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和新兴优势产业的标准数据库、加快泉州市WTO/TBT咨询专家库”“泉州市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免费会员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标准体系,形成政府、技术机构、行业协会及企业四位一体的有效互动模式。 

      (九)提升优势产业品牌核心竞争力。实施鞋业、水暖洁具、服装、陶瓷、食品等重点优势产业产业链标准化试点工程,建立健全优势产业产业链标准体系并有效贯彻实施,实现优势产业主导产品标准,由跟随者向创新者、领跑者转变,产业链主导产品和示范区域内生产的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通过优势产业产业链标准化的推进示范工作,带动其他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产业链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优化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促进军民标准转化融合,建立健全军民兼容标准体系。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委、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监管局、数字办、泉州海关等单位为成员的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及相关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1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追踪问效。 

      2市发改委负责将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强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宣传培训。建立健全全市标准化人才库,组织和协调市标准化研究所及相关机构等开展标准化活动,做好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并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市人社局、市场监管局负责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实施人才、专利和技术标准三大战略,将人才、专利、技术标准战略融入企事业单位的研究、设计、开发、应用和产业化的全过程,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促进科研成果及专利技术向标准转化。市科技局在科研成果转化、科技计划的立项、验收评审、成果奖励工作中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5市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林业局负责农业标准体系的建设,做好农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抓好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示范生产基地创建,开展农民标准化知识培训。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特色农产品标准,指导农业企业推行全过程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建设,全面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实施农业品牌提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6市工信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泉州海关负责引导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加强标准化建设,共同做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推动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同时,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7市住建局负责建筑行业标准的组织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大力推进节能建筑标准的实施。 

      8市生态环境局等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9市教育局、人社局负责支持并做好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 

      10泉州海关负责协助和参与泉州市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标准情报信息中心平台”“泉州市WTO/TBT咨询专家库”“免费会员数据库等的建设。 

      1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引导服务业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市工信局、教育局、科技局、人社局、住建局、商务局、卫健委、民政局、交通运输局、体育局、金融监管局、文旅局、生态环境局、数字办等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管行业标准化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加快推进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和规范服务;指导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企业服务标准,努力提升服务质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把推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配套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三)加大资金投入 

      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建立标准化信息平台、开展标准化研究等,以及对实施标准化项目单位进行资助与奖励。市级实施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的补助,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对成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福建省(含泉州市)地方标准制订主导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成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福建省(含泉州市)地方标准修订主导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8万元、5万元、2.5万元的补助。 

      上述项目中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新能源汽车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业态领域以及涉及食品安全项目的,具有核心专利技术的,补助标准可比其他同一等级项目上浮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属标准制订主导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属标准修订主导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万元、5万元、2.5万元的补助。对荣获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补助。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一项标准制修订获得国家、省标准贡献奖的,只补助等级最高、排名最前的单位。 

      除上述补助项目外,从2019年至202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60万元对承担组建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团体标准制定的牵头单位给予一定补助,补助项目根据当年报送项目的数量择优选择,补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 

      市级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每年由相关项目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局申报,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补助资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管委会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技术标准战略实施所需经费,出台激励政策和配套措施,推动技术标准战略的全面实施。 

      五、附则 

      (一)本意见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进一步加强禁燃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中心市区禁燃区范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河市镇,泉州开发区清园区。 

      (二)其他区域禁燃区范围由各地政府(含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划定。 

      二、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中心市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中心市区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禁燃区内城市建成区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鼓励推动其他区域居民的生活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 

      (二)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201912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应当于20191231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三)鼓励支持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轻质柴油燃用设施改用电能。 

      (四)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有关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依职责落实中心市区禁燃区建设管理工作。其中: 

      1.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禁燃区的建设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2.违反本通告规定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查处。属于违法建设的,城市管理部门还应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3.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生态环境部门应依职责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燃料等的质量监管,依法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料的行为进行查处。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查处。 

      4.发改、工信、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促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 

      四、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燃料。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 34024-2015)。 

      (二)高效除尘设施。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等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要确保锅炉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燃气锅炉对应排放限值。 

      (三)超低排放改造。指燃料设施在使用运行、末端治理等过程中,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四)低氮燃烧技术。指用改变燃烧条件的方法来降低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如空气分级燃烧、燃料分级燃烧、烟气再循环燃烧等。 

      (五)清洁能源。指本通告所述高污染燃料以外的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 

      五、其他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禁燃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泉港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根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调整通告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范围和管理规定。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相关管理文件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5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更好地促进我市个私经济的发展,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便捷准入服务 

      (一)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步办理注销与设立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时,免予提交清税证明。登记机关提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证明》,为其办理税费减免、资产过户、行政审批变更等提供便利。放宽转型企业名称登记,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及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行业特点 

      (二)许可文件延续使用。在经营有效期内,住所(经营场所)不变,原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后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许可有效证件依法需要变更的,在转制登记后办理。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转制为企业登记时,无须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四)延续认可转型前获得荣誉信息。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转型企业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原则上可以延续至转型企业。 

      (五)开设“绿色通道”。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审批许可的,“个转企”企业持市场监管部门开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办理变更、过户等手续,各有关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便利。商业银行网点为“个转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同时办理账户撤销、变更和开立等多项业务。 

      二、实行财税优惠 

      (六)降低税费负担。“个转企”过程中,因“个转企”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不视为交易。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的,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202112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本数)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七)延续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其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 

      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征税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社会保险保持原有缴费方式5年不变。 

      三、提供财政支持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情况,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可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转型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连续3年给予一定的经营贡献奖励。转型为企业过程中需办理证照等变更手续的,所需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相应减免。 

      四、加强金融扶持 

      (九)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范围;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针对转型后小微企业合理需求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转型企业优先开展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加强银担合作,支持转型后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载体,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为转型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构建供应链上下游互信互惠、协同发展的生态环境。 

      五、其他事项 

      (十)本措施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含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且投资主体在转型前后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升级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以及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且投资主体在转型前后未发生变化的,也可参照执行。 

      本措施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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