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19-00016
    • 备注/文号:泉政〔2019〕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1-21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下游河道堤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1-31 16:48

    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晋江下游河道堤防管理规定》已经20181225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下游河道堤防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44 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9121 

      晋江下游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为加强晋江下游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晋江下游河道是指晋江干流金鸡拦河闸至埔枪城入海口段。  

      二、泉州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泉州市晋江河道堤防管理处负责对晋江下游河道堤防的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晋江下游河道管理保护实行河长制。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堤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晋江下游河道堤防中属晋江市、南安市的河道堤防由晋江市、南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晋江下游河道滩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按照使用功能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河道滩地、低水驳岸工程管理和维修维护(包括所属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等)的责任划分。具体范围和责任划分为:晋江下游河道中属晋江市、南安市的河道滩地(包括公园等)、低水驳岸(没有低水驳岸的以低潮期的岸边为界),分别由晋江市、南安市人民政府负责;属鲤城区、丰泽区的河道滩地(包括公园等)、低水驳岸工程(没有低水驳岸的以低潮期的岸边为界)分别由鲤城区、丰泽区人民政府负责;北岸宝洲污水处理厂、金山排涝泵站、浦西排涝泵站所属穿堤管和相关外引港及其周边外延的低水驳岸工程,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北岸法石水闸外引港及其周边外延的低水驳岸工程,由北渠管理处负责;金浦、东浦、新门水闸外引港驳岸工程,分别由晋江河道堤防管理处和该泵站业主共同负责(其中北峰排涝泵站穿堤管由泵站业主负责);市区新亭、招贤、溪、临漳、金山、海关口、富美、大淮、浦西、沉洲、霞洲等水闸的外引港驳岸工程、其他河道堤防以及水面卫生保洁,由晋江河道堤防管理处负责。丰州排涝泵站穿堤管及相应的低水驳岸工程,由泵站业主负责。 

      三、晋江下游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驳岸、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晋江百年一遇的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河滩地和行洪区。  

      晋江下游河道生态保护蓝线范围为堤脚向外偏移预留不少于50米的区域。 

      晋江下游防洪堤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为堤脚外延5米内的护堤地(新建堤防的护堤地为征地范围内);保护范围为护堤地外延50米范围内。  

      防洪堤各水旱闸、涵洞等附属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20米范围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范围内。  

      四、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  

       五、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六、晋江干流(包括晋江下游河道)为重要二级河道,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航道整治、河滩公园等涉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严格保护河道水域和堤防安全。修建前款规定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审核前,将工程建设方案与防洪评价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方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和技术数据;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临河建设项目还应提交永久性堤防工程设计方案;桥梁、码头等重要工程设施还应提交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影响的说明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向资源规划部门报送建设方案时,应当出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书。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工,将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批准的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内进行施工。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现场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或佩戴标志,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七、在河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应获得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 

      八、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排水渠系等工程和通信设施、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九、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泉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泉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动。  

      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流放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 

      (二)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三)洗砂、制砂以及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四)侵占河道规划岸线; 

      (五)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竹及高秆作物;  

      (六)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一、在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对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范围内已有的现状建筑,采取保留现状、控制开发的原则,不得改、扩建。 

      十二、在堤防及附属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的活动,禁止进行爆破、打井、葬坟、钻探、采石、取土、挖筑鱼塘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十三、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复、加固或者修建其他等效替代工程;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其他损失或者增加的运行、养护、管理等成本,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十四、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十五、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应急管理部门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  

      十六、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应急管理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提出清障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应急管理部门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十七、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规定由泉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实施至2023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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