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17-00074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7〕3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3-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泉州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规定(试行)
一、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6〕25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和已实行“两证整合”并且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简易注销。
三、本规定所指的简易注销是登记机关依经营者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简化登记提交材料或申请程序;或者是对具备特定情形、不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前款对具备特定情形、不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在本规定中统称主动注销。
四、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机关根据不同情形在提交材料及申请程序上予以简化:
(一)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本人到登记机关现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可以免于提交遗失公告,凭本人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二)经营者已离开经营所在地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简易注销申请。对于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登记机关无须核对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且无需向申请人发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三)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可以凭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村委会(社区)等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有多人的,可以由其中一人单独提出。
符合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登记申请,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
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登记申请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其中,属于第(一)项的,还应宣告营业执照作废。
五、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被登记机关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且登记机关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与该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将其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后超过一年经营者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登记机关可以主动注销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六、个体工商户属于本规定第五条情形,登记机关主动注销的,凭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有关证明成批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作出注销登记决定前,应当将拟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间,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对拟注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公告期届满后,登记机关对经公告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作出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公告,并宣告营业执照作废。
七、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机关作出的主动注销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八、有申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被登记机关主动注销的,工商部门自作出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对其名称保留两年。
登记机关作出的主动注销登记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个体工商户资格。该个体工商户原名称已经被他人合法使用的,应重新申请新的名称。
九、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泉州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注销的具体操作程序等有关规范性文件。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