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500-2012-00174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2〕22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2-09-27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2-10-30 16:31

    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或任务,由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满足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管理;用于非基本建设支出的,按本规定管理。

    政府性基金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规定管理。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四)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职责明晰、公开透明、绩效优先、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二、管理职责

    (一)市级财政部门职责:

    1.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4.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5.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考评;

    6.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1.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5.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6.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并对违纪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三、设立、调整和撤销

    (一)专项资金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二)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必要时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征求意见。

    (四)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管理办法、管理职责、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审批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执行期限等主要内容。

    (五)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为三到五年。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六)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调整后的使用范围、分配办法和绩效目标,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七)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政府撤销该专项资金:

    1.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2.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严重财经违法违纪问题的。

    3.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的。

    (八)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使用和执行

    (一)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按照“零基预算”对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整合,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申请及绩效目标。市级财政部门梳理、审核后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备案(新设立的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目录作为市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依据。

    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市级财政部门将各项专项资金控制数下达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据以办理专项资金支付。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三)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四)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不得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拖延项目实施进度。

    (五)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表时,应一并上报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对于项目未完成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资金结余,经审核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已完成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六)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五、预算绩效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二)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三)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应在申请设立、年度预算或预算执行过程申请预算调整时,上报绩效目标申报表,作为市级财政部门年度终了进行绩效考评的依据。

    (四)市级财政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考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达不到绩效目标的项目,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市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调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考评,并将评价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六、法律责任

    (一)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或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二)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故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非不可抗力拖延项目实施进度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期退还相应款项,并在三年内禁止申请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四) 其他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附则

    (一) 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救灾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 本规定自2012年9月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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