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300-2021-00054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21〕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13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08-26 16:10

    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规范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资金专项用于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资金的来源: 

      1.泉州市、鲤城区两级政府财政同比例统筹安排的资金; 

      2.上级专项补助的资金; 

      3.社会捐赠; 

      4.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三)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日常保护管养事项。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开展的泉州市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骑楼建筑普查建档、历史建筑修缮、骑楼应急抢救、日常巡查、安全隐患检查评估、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等事项。 

      (二)按照《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规定,对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开展检查评估,根据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骑楼建筑实际状况,编制骑楼建筑外立面修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规定,对骑楼建筑保护责任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抢救保护义务的,给予适当补助。 

      (四)《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管理职责 

      (一)泉州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市级年度专项补助资金;负责审核鲤城区财政局与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告;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管理开展检查监督。 

      (二)鲤城区财政局负责全面履行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监督等。统筹安排区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做好专用账户的监管;负责向鲤城区人民政府、泉州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三)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开设专用账户,规范、安全地使用管理专户;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编制、报送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后,编制专项资金部门年度预算报告,包括使用范围、投资预算和补助标准等;对资金进度申请进行复核。 

      (四)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鲤城区城市管理局、鲤城区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对日常保护管养事项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五)属地街道及社区对骑楼建筑保护责任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抢救保护义务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鲤城区民政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骑楼建筑保护责任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抢救保护义务的申请进行资格联合审查。 

      (六)项目责任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实施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1.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等,于每年9月根据部门下一年度工作需要,向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及时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3.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出的内部审批制度,对所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 

      四、绩效管理 

      (一)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责任单位要结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工作目标,科学设计绩效评价指标,全面收集各项数据信息,围绕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的时效性、公平性、有效性开展评价。项目责任单位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时须同时通过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责任单位要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监控常态化管理,自行开展绩效监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偏措施和整改意见。 

      (三)全面开展绩效评价。项目责任单位要对照设置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对绩效目标未达成或目标制定明显不合理的,要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鲤城区财政局汇总审核绩效评价结果,抄送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 

      五、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一)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二)专项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的自查和绩效监控自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三)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于以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的,将如数追缴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将违法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四)鲤城区财政局、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公开接受社会捐资的渠道,并主动公开社会捐资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鲤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填报单位:                         

                                               

    项目名称

     

    部门预算功能科目

     

    项目分类

    区委区政府已确定的专项 □  已确定分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 □  其他专项 □ 

    存续类型

    延续 □
    新增 □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起止时间

     

    项目概况

     

    项目确定情况

    项目确定的依据

     

    项目申报的可行性

     

    项目资金

    申请

    (万元)

    实施期

    当年度

    资金总额:

     

    资金总额: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基金预算拨款:

     

    基金预算拨款:

     

    其他:

     

    其他:

     

    总体目标

     

    绩效目标  

    评价指标

    绩效内容

    实施期目标

    当年度目标

    绩效目标值

    绩效标准

    半年

    目标值

    全年

    目标值

    产出指标

    时效目标

    目标1

     

     

     

     

     

    成本目标

    目标1

     

     

     

     

     

    其他资源投入目标

    目标1

     

     

     

     

     

    数量目标

    目标1

     

     

     

     

     

    质量目标

    目标1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目标

    目标1

     

     

     

     

     

    社会效益目标

    目标1

     

     

     

     

     

    生态效益目标

    目标1

     

     

     

     

     

    可持续影响目标

    目标1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目标1

     

     

     

     

     

    单位已有的(或拟订的)保证项目实施的制度、

    措施

     

       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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