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300-2020-00078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20〕3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13
丰泽区、洛江区、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人民政府:
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闽政办〔2020〕42号),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批复》(自然资函〔2020〕1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批复》(自然资函〔2020〕137号)共计批准项目建设用地
二、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批后实施、补充耕地、供地等相关工作。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
(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自然资函〔2020〕13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闽政文〔2018〕210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泉州市丰泽区、洛江区、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切实落实核减的用地(共计核减
三、督促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与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衔接,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省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自然资源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