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300-2020-00078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20〕3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13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时间:2020-11-05 16:14

    丰泽区、洛江区、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人民政府

      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闽政办〔202042号),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批复》(自然资函〔20201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批复》(自然资函〔2020137号)共计批准项目建设用地361.3996公顷,其中:同意丰泽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6734公顷(其中耕地2.939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2938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0792公顷。同意洛江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1851公顷(其中耕地0.52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4364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0.0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南安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87.4796公顷(其中耕地31.0591公顷)、未利用地5.21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8.4382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2825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002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惠安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05.1824公顷(其中耕地46.5229公顷)、未利用地8.745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5.9895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5427公顷。同意安溪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7.8664公顷(其中耕地20.1967公顷)、未利用地1.313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0.3672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2.27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7679公顷。同意永春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3.4952公顷(其中耕地11.8046公顷)、未利用地1.911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6133公顷。同意德化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5.6207公顷(其中耕地9.8168公顷)、未利用地1.768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5.2389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1.53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9938公顷 

      二、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批后实施、补充耕地、供地等相关工作。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 

    (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自然资函〔2020137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闽政文〔2018210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泉州市丰泽区、洛江区、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95.5028公顷(其中耕地122.8632公顷)、未利用地18.952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33.3773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2825公顷、未利用地3.900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9.3836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61.3996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依法依规提供,作为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和改移道路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切实落实核减的用地(共计核减9.2126公顷,均为改移道路用地),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督促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与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衔接,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省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自然资源部   

    20203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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