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300-2020-00009
- 备注/文号:泉政地〔2020〕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1-21
安溪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局部修改安溪县芦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安政地〔2019〕1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上报的规划修改方案,具体为:同意将芦田镇限制建设区0.4603公顷(其中:园地0.1751公顷、林地0.0272公顷、草地0.002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396公顷、其他土地0.1146公顷、工矿用地0.0016公顷),有条件建设区0.4268公顷(其中:园地0.1392公顷、草地0.282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55公顷)调整为允许建设区,作为“安溪县芦田卫生院业务综合楼及附属工程”“芦田镇福岭村A3地块”“芦田(云岭)茶叶特色小镇道路截弯取直拓改附属工程(生态停车场)”项目的规划用地指标;同时,将芦田镇0.4268公顷允许建设区(其中:耕地0.3128公顷、园地0.0777公顷、林地0.006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70公顷、其他土地0.0225公顷)调整为有条件建设区,将芦田镇0.4605公顷允许建设区(其中:耕地0.398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20公顷、其他土地0.0502公顷)调整为限制建设区。
二、上述项目涉及调整的规划用地指标均不涉及基本农田。你县应本着“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确保安溪县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突破,保证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变;同时,及时做好芦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本和图纸的补充完善和数据入库工作。
三、芦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修改后,你县应认真把关,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位置和规模,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泉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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