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300-2018-00026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8〕2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1-30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泉州市中心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2-23 16: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泉州市中心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9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泉州市中心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泉政〔201310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

      

                                                 泉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巩固和拓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打造富有东亚文化之都、海丝先行区特色的城市园林景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中心市区和市辖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四、各级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和科学普及,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劝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六、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城市绿化工作。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交通运输、财政、物价、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七、加强和鼓励开展园林绿化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保护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鼓励发展节约型园林绿化。

      八、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九、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本地的自然条件和文化传统,突出城市的风貌特点,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坚持规划先行,以规划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坚持绿化建设与城市建设、环境整治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使园林绿化事业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同步。 

      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十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线,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十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项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新城区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平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园绿地;  

      (二)新建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四)新建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园林景观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40米以上50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在40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扩建主干道,不低于路幅总宽度的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低于路幅总宽度的百分之十;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五)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六)园林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十三、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1内,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完成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核实绿地率指标,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四、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二条规定要求,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他用。 

      个别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从严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不足绿化用地面积和地段等级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十五、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绿化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十六、各级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园林绿化经费,确保每年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不少于城市维护费总额的百分之十,园林绿化建设资金不少于城市基础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并随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各项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各项建设项目总投资,高层建筑不得低于土建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一,非高层建筑不得低于土建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二。 

      十七、公园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建设,可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综合配套费。 

      十八、新建、改建、扩建各种管线工程,应按国家有关绿化规范要求与树木保持安全距离,影响园林绿化的,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前,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应当兼顾城市工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十九、园林绿地和树木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 

      (一)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实行分级管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营造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小街巷绿地和住宅院落的绿地、树木,由所在辖区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四)防护绿地实行行业归口管理,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负责其管辖的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内沟河两侧防护绿地由所在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五)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所有者负责管理;  

      (六)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二十、国家保护树木所有人和管护人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国家投资或群众义务劳动在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带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居住区绿地上的植物归全体业主所有,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三)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自己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四)个人在私有房屋的庭院内自己种植管护的树木,归私人所有。 

      二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在城市的公园绿地内开设固定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损坏园林绿化。 

      建设施工活动影响园林绿地和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保护措施,否则不得进行施工。 

      二十二、禁止将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出租或用作抵押;禁止将公园绿地用于合资共建其他建设项目。 

      二十三、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行为: 

      (一)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二)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拉直钢筋; 

      (三)掐花摘果、折枝; 

      (四)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牲畜; 

      (五)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六)在公园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 

      (七)在距离树木2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窖; 

      (八)在公园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九)破坏城市园林设施。 

      二十四、严格控制砍伐、移植和修剪树木。因特殊情况确需要砍伐、移植或修剪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十五、市政、供电、通讯等部门在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的紧急状态下,为抢险救灾必须修剪、移植或砍伐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必须及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修剪、移植或砍伐之日起3日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二十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树龄在300年以上或特别珍贵稀有,具有特殊科研价值、历史纪念意义和重要点缀作用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余的定为二级。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进行重点保护。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区及垂直投影区以外5米区域。严禁在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 

      二十七、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每一株古树名木都必须按下列规定明确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一)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城市街头绿地、广场、小游园和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绿地园林绿化管护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居民负责;  

      (四)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管护。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管护。  

      二十八、古树名木的管护、复壮、抢救费用,由管护单位或个人承担。承担确有困难,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补助。 

      二十九、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责令停止损害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每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补种或予以没收。 

      (二)建设单位未在限期内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可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拒不停止的,没收有关器具,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五)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古树名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等额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阻止、妨碍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人员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督不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四、建制镇的园林绿化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十五、本规定实施至20221231日。 

           

                                         进一步加强泉州市中心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中心市区园林绿化建设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品位,现就进一步加强泉州市中心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原则和要求 

      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建立责任明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办事高效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系。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作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开展全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二、管理措施 

      (一)健全管理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加快健全和完善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确保人员、经费到位。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专业性、系统性很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中心市区园林绿化工作科学、健康发展。各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强化属地责任,切实担负起本辖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任务。 

      为提高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能,切实加强中心市区范围内财政投融资的城市绿化和景观提升工程(包括交通、水利等部门和各片区指挥部承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二)保障财政投入 

      1.提高绿地建设标准。参照国内城市和省内厦门、福州等地的园林绿地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公园、主要景观道路及节点绿化建设标准,以进一步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质量。 

      2.实行分类等级管理。根据绿地所在位置、养护管理的精细化要求和养护难度,合理划分城市绿地养护等级,出台各等级绿地的养护管理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检查验收方案,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各等级养护管理的经费标准。 

      (三)规划设计管理 

      1.严格落实《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以《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为依据进行修编,市住建、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修编后的《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建设目标,编制近期绿地建设计划及年度计划,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2.统一制订中心市区年度园林项目建设计划。为促进中心市区绿地合理布局,提高绿化生态效益和服务功能,实施城市园林绿地统筹建设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备制度。即:中心市区各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片区指挥部应于每年第三季度(101前)提出下一年度辖区内拟建园林绿地项目计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省住建厅绿化工作指导意见、下达任务指标等要求,编制中心市区年度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于每年第四季度报市政府同意,力争早日开工建设。 

      3.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等予以划定,并按规划审批权限上报审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实施管理工作,住建、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4.严格执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制度。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泉州市中心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绿化建设指标的审核和绿化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住建、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等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绿地逐步建成,已建绿地不断完善,城市绿化总量、绿化水平不断提高。 

      5.城市大、中型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实行公开招标、竞标和评审制度。城市公园绿地、绿化广场、城市主要景观节点、景观带、城市主干道、重点建设项目、公建设施及工业开发区等城市大、中型绿化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和改造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实行公开竞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方案评审专家组,经评标确定最优方案。中标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方案评审专家组审定后,方可组织绿化工程设计。 

      (四)建设管理 

      1.实行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监理制度。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程项目实行绿化监理制度和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负责制,确保工程按设计要求规范施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督促责任主体认真履职。 

      2.严格实行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检查。园林绿化工程应严格按《城市绿化工程及验收规范》(CJJ/T82-99)及《福建省城市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属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规划部门对规划绿地率指标及是否按批准的总平方案实施配套绿化建设,在规划验收备案时予以严格把关,对未按批准的总平方案实施、绿地率未达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五)养护管理 

      1.推行精细化、专业化养护。制定完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和养护定额标准,增强养护专业技术力量,加大养护资金投入。中心市区公园、绿地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实施全覆盖精细化养护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大古树名木保护力度,中心市区古树名木应按照《泉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全面建立档案和挂牌保护,并对古树名木保护情况进行专项考评。相关部门联动配合,加大对侵占和损坏绿化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建立健全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2.实行行业归口管理。中心市区(指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办事处行政辖区)由其他部门养护管理的园林绿地,全部归口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行业管理。 

      3.实行市、区、街道分级管理。重新划分养护管理范围(分级管理的具体划分范围,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会同市园林管理局另行发文予以明确)。 

      1)现有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范围的划分 

      市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辖区范围内的市级公园绿地、市区主要街头绿地、国道和省道市区段及市区七横六纵主干道道路绿地(含道路控制线内的路侧绿地)的养护管理。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市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之外的公园绿地、内沟河(除平原渠外)两侧防护绿地、市区主(次)干道绿地(含道路控制线内的路侧绿地)、城市支路及小街巷绿地等的养护管理,同时负责督促、指导并落实辖区内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的养护管理,街道、社区的具体分工由各区自行安排分级管养。泉港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现有公园、广场、道路绿地(含道路控制线内的路侧绿地)、内沟河两侧防护绿地等绿地的养护管理。 

      2)在建及今后规划新建的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范围划分 

      市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辖区范围内在建及今后规划新建的市级公园绿地、道路红线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道路绿地(含道路控制线内的路侧绿地)、主干道主要景观节点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街头绿地的养护管理。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负责辖区内在建及今后规划新建的区级公园、居住区公园、街头绿地等公园绿地、道路红线宽度40米(不含40米)以下的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绿地(含道路控制线内的路侧绿地)、城市支路及小街巷道路绿地、内沟河两侧防护绿地等的养护管理。泉港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及今后新建城区等区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及今后规划新建的所有公园、广场、道路绿地(含道路控制线内的路侧绿地)、内沟河两侧防护绿地等绿地的养护管理。 

      3)市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管辖的晋江、洛阳江等河道管理范围的防护绿地,以及北高渠、南高渠等渠道两侧控制范围内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晋江、洛阳江等河道滩地绿化按相关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园林部门养护管理。其中,属建成区内已建的滨江、滨水公园绿地(含东干渠两侧绿地),按本条款(1)、(2)管理范围划分原则分别由市、区两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4)市铁路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站区内绿地及城市规划区内铁路沿线两侧控制范围内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其中,在城市建成区内已结合城市绿化建成公共绿地的,按本条款(1)、(2管理范围划分原则,由市、区两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5)市、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外的公路绿化带及其两侧控制范围内防护绿地,建成区内高速公路路段安全防护范围内的绿化带、出入口周边绿地、服务区配套绿地等绿地的养护管理。建成区内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范围等控制区域之外的城市绿化景观带按管理划分范围,由市、区两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4.实行绿化工程移交验收管理制度。在建及新建绿化工程属市、区两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接管范围的,在绿化施工养护期满1年、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的基础上,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地接管单位、建设业主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规范和绿化竣工资料进行现场勘验,合格的,给予办理正式移交接管手续;不合格的,原建设业主单位应予整改,经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移交接管手续。 

      5.完善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制度。建立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考评制度,对中心市区各类园林绿地,包括绿化施工养护期的绿地,实行统一考评,奖优罚劣。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具体的考评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后实施。成立市级绿化考评机构。市级绿化考评组组织市、区两级绿化考评人员每月抽查1次,每季定期检查评比1次,年终总评,考评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对考评成效显著的单位(社区)予以表扬奖励,对问题突出、考评成效最差的责任单位给予批评、曝光和经济处罚。 

      6.逐步推行园林绿化管养分离。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完善城市绿地养护市场化招投标管理制度及奖惩制度,报市政府审核后实施。进一步规范绿地养护市场化管理,明确奖惩方法。对扰乱绿化招投标市场、绿地养护管理质量差的企业予以处罚,对绿地养护管理质量优秀的企业给予奖励。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有实力、技术好、信誉好的专业队伍,实行合同制管理,将中心市区园林绿地逐步推行市场化招投标养护管理。 

      7.市、区两级绿地养护管理交接及管养经费。在划分养护管理范围的基础上,若市、区两级进行交接管理,相关绿地年均每平方米养护费用标准,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定额及我市实际情况,按绿地性质、类别及养护标准等级予以核定,按照事财相随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通过上下级结算。绿地卫生保洁费用按年均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执行,按绿化管养体制规定,由同级财政承担。 

      8.公路部门养护的绿地移交依照上述第7条执行。其养护费用列入公路部门养护成本,每年第一季度拨付市园林绿化部门。 

      9.明确绿化执法主体,加大绿化执法力度。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06507号)要求,依法行使中心市区城市绿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处罚权之外的中心市区城市绿化处罚事项,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对中心市区园林绿化的执法力度,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六)推广城市空间立体绿化 

      根据《福建省实施城市立体绿化暂行办法》推进立体绿化工作。对中心市区符合建筑规范要求,适宜进行垂直绿化的道路护栏、立交桥、过街天桥、高架桥桥体、公交停车站台等,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垂直绿化建设;鼓励公共机构、企业所属建筑、居住小区在符合建筑工程规范化要求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屋顶绿化。 

      (七)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 

      坚持以节约的理念引领园林建设与管理,推广使用微喷、滴灌、渗灌、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等节水技术,推广集雨型绿地建设。使用透水透气的环保型材料铺装绿地,减少硬质铺装使用比例。优先使用苗圃培育的乡土植物种苗,广泛培育和驯化适合本地的地被观赏植物,开发应用乡土植物和野生地被,通过科学配置,营建以乔木为骨干的复层植物群落,减少单一草坪应用,节省建设养护成本。 

      (八)加强科技推广和队伍建设 

      依托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在绿化工程施工、选种育苗、栽培管护、植物多样性物种保护开发和植物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加强科研攻关,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形成各级技能型人才梯队,提高管理人员、养护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切实扭转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比重偏低、管理力量不足的局面。加大高级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为园林绿化水平全面提升提供技术保障和人才支持。 

      (九)加强宣传舆论引导 

      要充分借助网络、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载体,大力宣传城市园林绿化的重要意义、园林绿化取得的成果,鼓励园林绿化市民参与,进一步增强市民群众的生态意识、环境意识、绿化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人人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 

      三、本意见实施至2022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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