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300-2017-00107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17〕9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6-09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延缓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7-06-20 15:5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泉政办〔2015〕92号)中关于延缓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即文件第九点:“(一)延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申请延缓至办理规划专项验收时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停止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须按规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清。
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泉政办〔2015〕92号)中关于延缓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即文件第九点:“(一)延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申请延缓至办理规划专项验收时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停止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须按规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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