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300-2016-00109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6〕8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7-08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市区旧厂房改造为商业办公场所的若干意见(试行)等两份文件的通知
    时间:2016-07-25 09:4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中心市区旧厂房改造为商业办公场所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中心市区旧厂房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中心市区旧厂房改造为商业办公场所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盘活旧厂房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支持旧厂房改造为商业办公场所,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改造要求 

      (一)鲤城区、丰泽区和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适用本意见。洛江区参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本意见所称旧厂房,是指已取得国有土地证,经鲤城区、丰泽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辖区政府或管委会)核实已经投入工业生产,根据城乡规划和中心市区退二进三要求,不适合继续保留工业生产的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二)旧厂房改造为商业办公场所的,应符合地块所在片区控规的用地性质(或用地兼容性)要求,并优先保障公共设施项目用地得到落实。 

      (三)位于泉州古城、北峰片区、城东片区,鲤城区江南新区近期成片改造区域,以及丰泽区国家级广告园区、仁凤工业区内的旧厂房,原则上应由政府主导成片改造或收储改造。市、区两级政府拟实施的改造项目或列入土地收储计划的,应实施收储改造。 

      位于泉州古城内的旧厂房,原则上应保留利用原有旧厂房,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位于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江南高新产业园区、浔美工业区等新工业园区内的旧厂房,控规规划为工业用地的不列入改造范围;上述园区内其他符合条件的旧厂房改造,应主要发展信息服务、研究设计、文化创意、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 

      (四)原已取得国有土地证,因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或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要求,未能建设的工业用地,符合改造条件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改造的实施方式、政策措施和办理程序 

      根据旧厂房改造的实施方式不同,分为业主自行改造、政府主导成片改造和收储改造。  

      (一)业主自行改造 

      符合要求的旧厂房业主可以制订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向辖区政府或管委会提出改造申请。 

      1.实施保留原有旧厂房,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改造项目,保留的原有旧厂房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则上不增加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的建筑面积,允许增设必要的连廊、楼梯、电梯、门廊、变配电房、消防安全等设施,增设的设施按程序办理基建手续,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保留工业用地性质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组织研究,经研究同意的,由辖区政府或管委会批准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临时变更建筑使用功能,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2)改变用地性质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将初审同意的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转送市城乡规划局汇总,按程序报市旧厂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研究同意的,旧厂房业主按程序申请办理土地、房屋等权属变更登记,并按本意见补交土地出让金。 

      2.实施改建、翻建(新建)原有旧厂房改造的项目,其容积率等技术指标依据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控制,其它规划要求按《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保留的原有建筑合法部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翻建建筑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保留工业用地性质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组织研究,经研究同意的,由辖区政府或管委会批准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临时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旧厂房业主按程序申请办理基建手续,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2)改变用地性质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将初审同意的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转送市城乡规划局汇总,按程序报市旧厂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研究同意的,市城乡规划局下达规划条件,旧厂房业主按程序申请办理用地性质变更、基建手续,并按本意见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政府主导成片改造 

      由辖区政府或管委会主导对城市规划主次干道或支路围合而成的成片改造单元,按照四统筹、三不变的原则,组织旧厂房业主参与实施改造。即: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统筹划定成片改造范围,统筹策划片区产业发展方向、制定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旧厂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辖区政府或管委会统筹组织旧厂房业主实施改造,统筹完善区域配套设施。实施的过程中,原则上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变土地权属、不改变建筑主体。允许增设必要的连廊、楼梯、电梯、门廊、变配电房、消防安全等设施;因完善公共配套或使用功能需要,可以申请部分实施改建、翻建(新建),按程序办理基建手续;允许局部综合改造完善片区功能,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上述(一)、(二)两种改造方式同时享受以下政策措施: 

      1.改变用地性质的,按照改变后的商业办公用地基准地价扣减原用地性质的基准地价计算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相关手续。若最终确定的土地价格低于原用地价格,不予退还差价。 

      2.允许相邻地块的旧厂房业主通过平等协商,整合旧厂房和用地申请联合改造。 

      3.旧厂房改造涉及的结构安全、环境影响、消防安全、施工许可、抗震验收等,由辖区政府或管委会牵头,采取部门“联审联办”的方式审查办理。 

      (三)收储改造 

      根据城市建设(更新)需要,市、区两级政府可以对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较差区域实施收储改造;旧厂房业主可以申请将其旧厂房的土地交由政府收储。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保障 

      (一)市政府成立旧厂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中心市区旧厂房改造工作,建立旧厂房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旧厂房改造计划,审定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辖区政府或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各自区域内的旧厂房改造工作,承担具体改造项目的受理、初审和研究批准或转报,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工作。 

      (二)辖区政府或管委会按照“事后奖励”的原则制定鼓励新兴产业、创业创新场所的扶持措施,由市发改委协调市级财政给予安排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 

      (三)旧厂房业主应与辖区政府或管委会签订履约协议书,约定改造后产业发展方向、税收贡献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在实施改造中,旧厂房业主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反规定分割转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项目所在地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依法严肃查处、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督促限时整改到位,取消该项目改造的政策优惠,直至收回土地。 

      (四)经市旧厂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项目,应在研究同意之日起6个月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经辖区政府或管委会研究同意的项目,应在研究同意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准文件。逾期取消旧厂房改造资格,确需改造的应按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在本意见出台前,已经市三旧改造工作联席会研究同意的项目,并经市政府批复地块控规调整或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按原规定执行;其他项目按本意见执行。有效期按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算6个月,逾期应按程序重新申请。 

      (五)本意见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市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试行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81号)同时废止。 

       

                        关于中心市区旧厂房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盘活旧厂房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鼓励旧厂房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改造要求 

      (一)鲤城区、丰泽区和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适用本意见。洛江区参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本意见所称旧厂房,是指已取得国有土地证,根据城乡规划和中心市区退二进三要求,不适合继续保留工业生产的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二)鼓励旧厂房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拟改造作为教育、体育、医疗、养老、幼托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 

      (三)原已取得国有土地证,因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或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要求,未能按工业用途进行建设的工业用地,符合改造条件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改造的实施方式、办理程序和政策措施 

      根据旧厂房改造的实施方式不同,分为保留利用原有旧厂房,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改建、扩建、翻建(新建)原有旧厂房两种,由旧厂房业主制订项目改造实施方案,向鲤城区、丰泽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辖区政府或管委会)提出改造申请。 

      (一)实施“保留原有旧厂房,仅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改造项目,保留的原有旧厂房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则上不增加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的建筑面积,允许增设必要的连廊、楼梯、电梯、门廊、变配电房、消防安全等设施,增设的设施按程序办理基建手续,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保留工业用地性质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组织研究,经研究同意的,由辖区政府或管委会批准项目实施方案,临时变更建筑使用功能,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2.改变用地性质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将初审同意的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转送市城乡规划局汇总,按程序报市旧厂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研究同意的,旧厂房业主按程序申请办理土地、房屋等权属变更登记,并按本意见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实施改建、翻建(新建)原有旧厂房改造的项目,其容积率等技术指标依据项目用地所在控规基本单元确定的同类型配套设施指标统筹控制;申请附属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通信机房(基站)、电力开闭所、公共厕所等市政基础设施,该部份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保留的原有建筑合法部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翻建建筑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辖区政府或管委会将初审同意的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转送市城乡规划局汇总,按程序报市旧厂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研究同意的,市城乡规划局下达规划条件,旧厂房业主按程序申请办理基建手续。申请不改变用地性质的,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申请改变用地性质的,按程序办理用地性质变更、补交土地出让金。 

      上述(一)、(二)两种改造方式同时享受以下政策措施: 

      1.申请改变用地性质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市政府下达同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批复文件后,原业主按程序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改变用地性质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但原业主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按照改变后的用地性质基准地价扣减原用地性质基准地价计算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若最终确定的新用途土地价格低于原用途价格的,不予退还差价。 

      2.改造为教育、体育、医疗、养老、幼托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办理整体产权,整体自持或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 

      3.允许相邻地块的旧厂房业主通过平等协商,整合旧厂房和用地申请联合改造。 

      4.旧厂房改造涉及的结构安全、环境影响、消防安全、施工许可、抗震验收等,由辖区政府或管委会牵头,采取部门“联审联办”的方式审查办理。 

      三、组织保障 

      (一)市政府成立旧厂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中心市区旧厂房改造工作,建立旧厂房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审定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辖区政府或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各自区域内的旧厂房改造工作,承担具体改造项目的受理、初审和研究批准或转报,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工作。 

      (二)在实施改造中,旧厂房业主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反规定分割转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项目所在地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依法严肃查处、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督促限时整改到位,取消该项目改造的政策优惠,直至收回土地。 

      (三)经市旧厂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项目,应在同意之日起6个月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经辖区政府或管委会研究同意的项目,应在同意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项目实施方案批准文件。逾期取消旧厂房改造资格,确需改造的应按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在本意见出台前,已经市三旧改造工作联席会研究同意的项目,并经市政府批复地块控规调整或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按原规定执行;其他项目按本意见执行。有效期按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算6个月,逾期应按程序重新申请。 

      (四)本意见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市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试行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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