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各市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16〕2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市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及时开展督导
各市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要领导要立即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福建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情况表》。市人社局将于本月下旬组织专项督导小组,对市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逐一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主要领导务必高度重视,亲自抓好落实,及时抽调专门力量,开展对所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督导检查,确保在本月底前全面完成专项督导工作。
二、落实责任,认真抓好整改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按照《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督导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并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并于2017年1月5日前将督导工作情况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三、建立机制,切实规范管理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常态化开展督导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办学情况和存在问题,促进其规范有序办学,切实提高办学质量。按要求,今后每年12月20日前需报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报告至市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联系人:肖雪鑫;联系电话(传真):22198169。
电子邮箱:zjk22198169@163.com。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人社办〔2016〕29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各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定于12月份在全省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项督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范围
全省各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督导内容
(一)各地各校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
(二)各地各校规章制度、办学范围、日常管理、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学员管理、收费和财务管理等情况;
(三)各地各校设立审批、组织机构、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安全工作等情况;
(四)各地各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三、督导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督导等形式进行。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各设区市、县(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开展督导。
(二)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开展督导工作,从厅属有关单位抽调人员分组进行。
(三)各地各校按照《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督导细则》(附件1)开展督导。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市、县(区)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督导工作由各设区市、县(区)人社局组织实施,于12月30日前完成。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督导工作报告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1月10日前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二)各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于12月15日前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福建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情况表》(附件2)。12月中下旬,省人社厅对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督导(具体安排见附件3)。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对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社局和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抽调专门力量,认真组织开展督导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抓好整改落实。要对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突出问题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督导情况,切实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对未经依法审批、达不到办学条件、未开展职业培训、违法违规开展办学的学校,依法依规做出相关处理,确保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职业培训学校督导机制。各市、县(区)人社局及有关管理机构要平时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各级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情况和存在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导,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有序办学,切实提高办学质量。自2017年起,各设区市人社局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情况报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王永、叶华奋
联系电话:0591-87522301、87629589,87604816(传真)
电子邮箱:zynljsc@fjrs.gov.cn
附件:1.福建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督导细则
2.福建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情况表
3.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督导分组安排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