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今年起实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来源:泉州晚报 2017-05-05 14:51 阅读人数:1

  为做好精准扶贫,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水平,近日,石狮市决定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标准进行调整。从今年1月起,石狮市开始实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并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金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方案,2017年石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仍维持每月630元/人。根据省、泉州市相关文件精神,今年起石狮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细化了认定条件,并落实各项制度衔接,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将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调整方案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构成。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分别为:全自理的不低于10%,半护理的不低于25%,全护理的不低于40%。以2017年城乡低保标准630元为基础,结合石狮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定为分散供养全自理的每人每月1000元、半护理的每人每月1200元、全护理的每人每月1450元。另外,对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20%的幅度提高救助供养标准,即集中供养全自理的1172元、半护理的1372元、全护理的1622元。入住机构集中供养的,其救助供养资金直接拨付所在机构。

  根据调整方案,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长期照护需求变化的需要,石狮市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由原来的每月50元/人提高到每月100元/人。据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方案明确,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将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从2017年1月起,石狮市对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金由原来的平均每月950元/人提高到每月12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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