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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商品房预售时 购房款须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来源:泉州晚报 2021-02-23 09:14 阅读人数:1

  为保障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市住建局近日出台《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设和预售资金缴存、使用、监管等作出明确要求。

  银行或分支机构可申请加入监管银行名单 

  泉州市范围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规定》明确,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下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各县(市)、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商业银行配合住建主管部门和被授权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住建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我市将建立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凡在我市辖区设立银行或分支机构,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加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

  对于监管账户的开设,《规定》要求,以独立商品房项目为单位申请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从监管银行名单中选择商业银行作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非柜台渠道自助业务,已开通自动代缴代扣应予取消。

  预售项目因开发规模、按揭额度等原因,经住建主管部门同意(有开发贷款的预售项目,还需经发放开发贷款的监管银行同意),可从监管银行名单中选择商业银行增设或变更监管账户,并进行公示。

  预售时开发企业应提供监管账户给购房人 

  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当提供所开设的监管账户给购房人。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款不低于合同总价的30%,后续款项要合理安排入账时间。

  《规定》要求,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等,应当用于所设置抵押的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并全部进入该项目的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严格履行资金监管协议,指定专人定期核查,发现商品房预售资金、开发贷款等未按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的,应及时告知住建主管部门。

  监管方面,对存入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开发贷款等资金全部进行监管,重点监管保障工程建设的资金。预售项目留足重点监管资金后,在项目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一般监管资金拨付至其基本户。

  此外,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含单体工程、道路绿化、配套设施等)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节点申请支取。

  预售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备案(预售申报价格包含装修的,装修工程也应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开发企业可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监管账户对应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在其对应的所有预售项目均符合条件后才能解除监管。

  监管银行违规将被移出名单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暂停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暂停该企业在辖区范围内所有开发项目的预售许可、现售备案:1.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2.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3.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4.违反规定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5.未按要求及时将预售款、开发贷款等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6.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7.提供虚假资料套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8.代收代缴资金未及时缴交的;9.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监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主管部门发函要求其限期整改,通报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处理,直至移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取消承接新的监管业务:1.未按要求及时将预售款、开发贷款等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2.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收存预售资金行为,未及时通报市住建局的;3.未经市住建局同意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4.未按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传输数据的;5.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移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的,两年内不得再加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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