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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出台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新规 落实"一户一宅"
来源:泉州晚报 2020-10-21 09:22 阅读人数:1

  农村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日前,我市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从严格依法审批管理、加强用地建房管控、依法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作五方面,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严格依法审批管理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强调农村村民要落实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人均土地少的地区,要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严格申请条件。6种情况下严禁批准农村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规范村级审查。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按相关流程和要求审议,同意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规范乡镇审批。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完善联审联批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作出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加强用地建房管控

  科学编制乡村规划。村民建房应当符合规划,严格村庄土地用途管制,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各地要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

  保障用地计划指标。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 以村为单位,形成“一宗一表”台账,每年进行动态调整。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年底实报实销。同时,要研究制定农村闲置旧宅基地退出补偿办法,对村民退出闲置旧宅基地给予适当补偿。

  加强农房质量风貌管控。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要组织编制推广具有地域特色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立面图集,确保每个乡(镇)有图集。

  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依法落实属地责任

  依法落实县级政府责任。县级要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加强县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计划、村民建房全程监管和违法建房查处等工作。

  依法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乡镇要建立完善并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及农房安全等有关工作。要实施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教育、早拆除。

  依法落实村组责任。在村级审查环节,要落实审查责任,把好第一个关口;要落实动态巡查管控职责。

  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工作衔接,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部门沟通协作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县两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信息共享互通,要建立互相抄告制度。

  实现工作衔接期间不断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有序做好工作衔接和数据共享工作。工作职能交接期间,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支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人员、工作资料、技术力量支持。

  《通知》还对监督检查、执法、信访、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等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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