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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可享税费降低优惠
来源:泉州晚报 2018-11-30 09:57 阅读人数:1

  从市工商局获悉,日前,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进一步鼓励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成为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更好地促进个私经济发展。

  五方面着手 给予便捷准入服务

  《措施》从五个方面提出了便捷准入服务。其中,在简化“个转企”程序上,按照“一注一开”原则和程序同步办理注销与设立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时,免予提交清税证明。登记机关提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证明》,为其办理税费减免、资产过户、行政审批变更等提供便利。放宽转型企业名称登记,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及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行业特点。

  《措施》指出,许可文件延续使用。在经营有效期内,住所(经营场所)不变,原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后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转制为企业登记时,无须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同时,延续认可转型前获得的荣誉信息。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以保留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转型企业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时,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原则上可以延续至转型企业。

  《措施》明确为“个转企”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审批许可的,“个转企”企业持工商部门开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办理变更、过户等手续,各有关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便利。商业银行网点也为“个转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可同时办理账户撤销、变更和开立等多项业务。

  实行“个转企”财税优惠政策

  《措施》提出对“个转企”实行财税优惠。其中包括降低税费负担。因“个转企”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不视为交易。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免征契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不向不足25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

  《措施》提出,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征税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社会保险保持原有缴费方式5年不变。

  在财政支持上,《措施》明确,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可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转型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连续三年给予一定的经营贡献奖励。转型为企业过程中需办理证照等变更手续的,所需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相应减免。

  同时,《措施》还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针对转型后小微企业合理需求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转型企业优先开展“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加强银担合作,支持转型后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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