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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法院昨宣判一批涉黑恶犯罪案件 71人获刑
来源:泉州晚报 2018-11-14 11:40 阅读人数:1

  昨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晋江法院、石狮法院、南安法院、永春法院、德化法院等集中宣判一批涉黑恶犯罪案件,共有7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截至昨天下午,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涉黑案件5件84人,已经审结3件共46人;受理一审涉恶案件共25件145人,审结15件80人,进一步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市继续保持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

  典型案例 高利贷暴力讨债 6人获刑最高判14年 

  2016年下半年以来,许某先后纠集李某、凌某、雷某、程某等人,以“财神爷金融”的名义进行高利放贷。“公司”主要通过微信朋友圈以及业务员发布放贷广告吸引客户。在放贷过程中,许某会让借款人签借款借据、协议书、承诺书、确认单等材料,承诺书规定如果借款人无力还款时,“公司”会出动人手去找,每次出动按人手算,每个人头要找借款人拿500元的“车马费”。一般情况下,每1万元的利息从50元到150元不等,还要手续费从300元。比如,有人借了1万元,就会先扣除十天的利息还有手续费等,实际到手只有8000多元。如果未能按时还款,每拖延一天就会被加上300元至500元不等的逾期费。当借款人无力还款时,许某就会安排人员找人,还会拿着借条到借款人家里、公司去找他家人或者同事讨债。找到借款人后,则会将他带到“公司”,以阳台吹冷风受冻、打耳光,用电棍吓唬、威胁电击等方式讨债。有些人甚至会被带到海边或者山上进行人身威胁或者伤害。

  该“公司”运作以来,共有王某、何某、赖先生等15人,向许某借高利贷,被收取“签字费”“手续费”“保证金”“转单费”等各种名目费用。去年4月份,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许某在放贷,向他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日息100元,签字费200元,每过10天还2000元本金及1000元利息,王某实际到手8800元。在归还几期利息后王某无力偿还,被迫再次向许某借款。许某将之前未还清的本金及利息先行扣除,王某只拿到少量钱款。

许某谅团伙滋扰工地建设,有关部门到场处理。

许某谅团伙阻挠工程车辆进出

  因未能及时支付高额利息及债务,许某等人一直打电话和发短信催讨,并通过微信发送一些讨债要账的视频和图像威胁他。这样通过再次借款和“利滚利”方式,王某实际到手近3万元,却先后支付约10万元利息,为此他借遍亲戚朋友、将房子卖掉、车辆抵押,仍未摆脱高利贷泥潭,妻子也忍受不了与他离婚。

  石狮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许某、李某、凌某、雷某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殴打等手段索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又构成非法拘禁罪。许某、李某实施伪造他人房屋产权证书,并让被害人在产权证上签字,目的在于逼迫他们交出财物,即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即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综上,法院一审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0万元;李某和凌某等人分别获刑7年至3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恶势力集团强包楼盘工程 9人被判刑并处百万罚金 

  晋江法院查明,2014年4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许某谅、李某安、许某路、杨某敬、许某鉴、许某彬、李某农等人组成以许某谅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的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威胁手段,多次共同故意阻挠工程车辆进出、纠结人员强占工地,强迫他人合作工程、退出工程项目承包,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其中:2014年4、5月份期间,被害单位深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晋江某楼盘项目主体土方、桩基工程。许某谅为了承包该工程,指使李某安等多人阻挠该项目土方工程施工,造成该公司无法正常施工,工期受到严重影响,导致该公司最终被迫撤出该项目,损失严重。

  2014年4、5月份期间,被害人林某承包晋江某楼盘项目销售中心的土方工程。许某谅为了承包该工程,指使李某安等多人阻挠该项目土方工程施工,迫使被害人林某最终与许某谅合作,共同承包销售中心土方工程。后来,林某承包该楼盘主体土方工程,也只能被迫继续与许某谅合作。当年5、6月份期间,为了承包该楼盘项目桩基工程,许某谅授意李某安、许某鉴指使被告人李某勇、毛某武强占该项目工地不退场,让其他桩基工程队无法进场施工,以此威胁该项目承包公司将桩基工程转包给其。

  晋江法院经审理,判定被告人许某谅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逞强斗狠持械聚众斗殴 3名“马仔”获刑 

  晋江法院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间,谢某(另案处理)纠集人员,逐步形成以谢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韩某、李某等为较固定的重要成员,被告人张某等众多组织成员参与的犯罪组织。他们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经常纠集在晋江内坑、南安官桥一带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暴力讨债或为争面子泄愤报复,有组织地多次采用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恐吓或摆场造势、聚众斗殴的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韩某为逞强斗狠,发泄私愤,公然藐视社会公德,结伙持械聚众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又在他人纠集下多次结伙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恐吓手段,严重扰乱他人生活、经营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被告人李某、张某在他人纠集下,结伙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经营,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晋江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张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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