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泉州动态 > 泉州要闻
泉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将开展
来源:泉州网 2017-12-14 11:15 阅读人数:1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近日,记者从泉州市环保局获悉,《泉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印发。

  方案指出,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对象为泉州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工作分阶段组织实施,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在工业污染源普查方面,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在农业污染源普查方面,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在生活污染源普查方面,普查对象为除了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之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方面,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在移动源普查方面,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方案明确,普查工作在全国、全省统一领导下进行,全市统筹,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