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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沟河开启立法保护新时代 详析泉州第二部实体法
来源:泉州晚报 2017-10-25 14:53 阅读人数:1

  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实体法——《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此,市区内沟河有了一部专门为它量身打造的地方性法规,迎来一个更加美好的时代。

  昨日,老泉州人对内沟河的共同记忆(详见昨日晚报第五版)见诸报端,便引发广大市民对《条例》的高度关注。《条例》是如何制定的?有什么亮点内容?带着市民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参与制定《条例》的相关部门。

  制定过程

  贴近民生 第二部实体法 聚焦内沟河保护管理

  “地方立法必须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使制定的法规更直接、更实在、更接地气。”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第二部实体法聚焦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内沟河是泉州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防洪、排涝功能。对市区内沟河进行保护管理,将有效提升市区内沟河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市区内沟河防汛排涝功能。另一方面,内沟河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景观功能,特别是八卦沟、小八卦沟等历史遗存内沟河见证了古城的发展变迁,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传承价值。

  “内沟河保护管理长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解决。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居住条件有了更高要求,迫切期盼改善内沟河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保护内沟河的生态环境和传统风貌,助推“五个泉州”建设,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期盼。

  《条例(草案)》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起草、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16年11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16年12月、2017年6月、2017年8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和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8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其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在泉州人大网公开全文、召开座谈会、书面发函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多次组织到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实地察看,了解掌握内沟河保护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安排立法调研组赴济南、南京、重庆等地取经,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同时,根据各方意见,多次会同泉州市直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论证会,以期各项制度管用可行,提高《条例》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此外,还将《条例》施行前的基础性准备工作列出清单,建议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先期着手落实,为《条例》获批后有效实施奠定基础。

  内容解读

  凸显特色 呈现八大亮点

  据悉,《条例》共5章37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管理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

  扩大立法受益面

  “内沟河”是泉州市民多年来对中心市区内河约定俗成的叫法,对本市其他地区的一般仍称“内河”。《条例》将适用范围明确为“市区内沟河的规划、保护、整治、利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并对“市区内沟河”的具体范围作了界定。同时,为扩大立法受益面,规定“本市其他地区内河的保护管理,可以按照本条例执行”。

  纳入“河长制”实施范围

  内沟河保护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而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机构将实现综合设置。

  为此,《条例》以“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指代具体的主管部门,为改革预留空间,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沟河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沟河的保护、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其他部门、管理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条例》还明确内沟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

  管理范围内设立界桩和公告牌

  为确保内沟河保护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条例》对编制内沟河专项规划的主体、程序、要求作了规定,提出“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的建设目标。同时,鉴于上位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已有详细规定,《条例》明确专项规划应当具体体现水系分布、管理范围和保护管理要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管理范围内设立界桩和公告牌。

  禁止乱占乱建保障行洪安全

  建设活动是内沟河保护管理中需要规范的重点,结合防洪排涝、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从根本上、源头上预防和解决乱占乱建影响行洪的问题”,《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立足建设活动的关键环节和实际管理需要,对涉内沟河建设项目的审核、建设、验收、交接等作了规定。

  列举十五项禁止行为

  为维护内沟河在防洪排涝、城市景观、饮用水水源和传承历史文化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发挥内沟河的综合作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列举了十五项禁止行为,其中包括在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引水渠和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的景观内沟河洗涤物品、游泳等。

  引入社会化运行机制

  为进一步改善内沟河环境,《条例》对组织实施整治工程的主体、内容、程序等作了规定,明确每五年全面清淤疏浚,并根据淤积情况适时清淤。

  为提升水体质量,《条例》要求建立日常水体调控机制和水质动态监测制度,水质监测报告向社会公布。

  为提高养护水平,《条例》借鉴外地河道“管养分离”的先进做法,鼓励在养护方面引入社会化运行机制。

  保护饮用水水源和防洪排涝“两个安全”

  饮用水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防洪排涝是内沟河的基本功能。在内沟河众多河段、沟渠中,现有两条水渠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引水渠,为提高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水平,《条例》明确市政府应当将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引水渠作为安全保护的重点目标。同时,还对防洪排涝应急管理作了规定,着力保障防洪安全。

  保护遗存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泉州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八卦沟、小八卦沟等历史遗存内沟河具有重要的传承价值,许多文物特点、历史建筑也分布在内沟河两岸。

  为延续城市文脉,《条例》将“发掘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作为立法目的,在保护管理原则、编制专项规划、内沟河建设目标等方面强调保护历史传统风貌,并对八卦沟、小八卦沟等历史遗存内沟河的保护、修缮和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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