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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 有合法稳定住所就可落户泉州
来源:泉州网 2016-10-25 09:57 阅读人数:1

  户籍制度改革新突破 

  泉州市公安局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称,《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已于9月17日下发全市公安机关实施。即日起,在泉州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户口均可迁入泉州市,不受是否实际居住限制。

  合法稳定住所分为自有产权房产和非自有产权房产两类,自有产权房产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非自有产权房产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连续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

  据介绍,早在2012年7月,市政府转发的《泉州市公安局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就大大降低了许多群体落户泉州的申请门槛。据统计,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泉州市迁入195331人,其中购房迁入和投靠亲属数量居多,有1281名办理《居住证》(《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成为“新泉州人”。

  公安机关全面打通落户“梗阻” 落户泉州有惊喜变化 

  市内迁移户口的,之前需过“六关”,现在只要一个步骤。市外户口迁入泉州的,流程也从之前6个步骤减至现在的3个步骤。这是《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带给市民群众的便利!

  市公安局户政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最大的亮点是,对公安机关在日常户籍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以及群众在办理业务中反映强烈的服务“梗阻”问题,逐一强力破解,真正让群众落户泉州不再难。结合相关实例,让我们一起看看《暂行规定》的系列惊喜。

  购买新房未实际入住 可申请落户 

  实例一:2015年,泉港黄先生在城东购置了一套房产,交房后,他兴冲冲地前往房产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却碰了壁,理由是未实际入住。

  解读:《暂行规定》出台前,是否实际入住是落户的一大依据。《暂行规定》出台后,类似黄先生的问题不再是问题了。具体规定是:群众要把户口迁入自有产权的房产,只要在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到达后,即可申请迁入,不再以实际入住为迁入条件。如果自有产权房子还没办理产权证,也没关系,群众提供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就能申请办理落户。

  不仅如此,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群众,可自由选择一处落户。

  户口投靠父母名下房产 所有子女均可 

  实例二:去年,市区郭先生想将户口迁至父母名下的房产里,因父母名下房产已有弟弟一家人的户口,无法迁成。

  解读:《暂行规定》取消单位集体户落户需出具无房证明的限制及放开所有子女均可投靠父母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户。即,父母名下的房产,所有子女均可投靠落户。这下,郭先生可顺利落户父母名下的房产了。

  租住两年以上租户户口 可迁到出租房下 

  实例三:江西李先生一家人长期租住在丰泽某地,因户口仍在老家,5岁的小孩面临着就近读书的难题。

  解读:《暂行规定》将连续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纳入合法稳定住所。也就是说,只要李先生能够提供下列材料,就能将户口迁入所租住的出租房,成为新泉州人。

  具体材料如下:提供房东同意的书面证明或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者同意的书面证明及房东书面委托(需加盖房东私章或按指纹)、房屋租赁登记证、租赁合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出租私房所在中心城区、县(市、区)内的无房证明。租住期限以户籍民警查询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的暂居住登记及租赁合同为准;本县(市)或市辖区居民,无法办理暂居住登记的,租住期限以租赁合同及水费或电费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如无法提供水费或电费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责任区民警走访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给予认定。

  外地退休人员户口迁回 可寄亲友处 

  实例四:老家南安梅山的黄先生,幼年时随父母到三明“上山下乡”,现在想将户口迁回老家,苦于老家已无房产。

  解读:《暂行规定》扩大了迁移人群的范围,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有居住条件但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可将本人、配偶和子女、父母户口迁入其本地亲友处,独立一户。

  实例五:为了小孩读书需要,吴先生年初在市区南俊路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办理落户时,发现二手房的房东户口还未迁走,而房东人又跑到国外去,可把吴先生急坏了。

  解读:《暂行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新旧户主迁入迁出进行明确,即:派出所不得以原户主未迁出而拒绝办理新住户迁入,对原户主超过6个月拒不迁出或无法联系的,应将其移至公共地址。

  《暂行规定》还明确,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其相互间关系或公安机关通过公安内部网络可直接核查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关系证明;对于在办理迁移业务的过程中,发现群众出生地、籍贯(台湾省除外)等信息有误的,先予以办理迁入,不得要求群众返回迁出地更正后再重新申请。

  如何落实 

  违规自设限制性条件的将被通报 

  规定发挥作用,关键还看落实。《暂行规定》同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我市居民的户口迁移工作,全面放开我市落户限制。凡不按规定受理群众申请的,市公安局督察、纪检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自设限制性条件、不认真执行户口迁移规定的,市公安局将发现一起通报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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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安局解读《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 

  昨日,泉州市公安局举行新闻通气会,户政支队副支队长杨奕锋解读《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即日起,泉州公安机关以合法稳定住所、稳定工作为落户依据,全面放开迁移限制,在泉州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户口均可迁入泉州,不受是否实际居住限制。

  投靠父母合法稳定住所 均可落户 

  根据暂行规定解释,合法住所分为自有产权房产和非自有产权房产两类,自有产权房产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非自有产权房产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连续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

  杨奕锋介绍,此次试行规定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举措直接、亮点多: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可自由选择一处落户;将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或子女)名下的住房和连续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纳入为合法稳定住所;取消单位集体户落户需出具无房证明的限制;放开所有子女均可投靠父母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户。

  简化审批环节 扩大迁移人群范围 

  试行规定另一大亮点是简化了审批环节,在泉州市内的所内迁移、跨所迁移、跨县迁移的审批权限,直接下放至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直接办结。泉州市外、省外迁入的审批环节简化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受理后,直接流转至县级户政部门经办民警或分管领导审批,取消以往需要社区民警、所领导、县级公安局领导等审批环节。

  同时,扩大迁移人群的范围,全面放开上山下乡知青返乡迁入,实行普通院校专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疏通业务办理难点 更好服务群众 

  针对日常户籍管理工作中发现及群众在办理业务中反映强烈的服务群众问题,暂行规定进行了疏通。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其相互间关系或公安机关通过公安内部网络可直接核查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关系证明。

  对于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群众出生地、籍贯(台湾省除外)等信息有误的,先予以办理迁入,不得要求群众返回迁出地更正后再重新申请。

  明确自有产权房产迁入时间,在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到达后,即可申请迁入,不再以实际入住为迁入条件;尚未办理产权的可提供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申请办理;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新旧户主迁入迁出进行明确,派出所不得以原户主未迁出为理由拒绝办理新住户迁入,对原户主超过6个月拒绝迁出或无法联系的,应将其移至公共地址。

  据统计,从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泉州市共迁入195331人,其中购房迁入和投靠亲属数量居多,有1281名办理《居住证》(《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申请常住户口,成为真正的“新泉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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