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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渔业监管领域6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021-10-14 09:01 阅读人数:1

  根据泉州市监察委、司法局《关于建立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日前,市海洋与渔业局研究通过了首批《渔业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涉及违法捕捞、禁用渔具、渔港管理、安全保障等4个渔业执法领域6项处罚事权。

  《清单》的出台,目的是进一步优化渔业发展环境、推动渔业经济更好发展。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机构将通过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影响,提升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

  《清单》的出台,有助于减轻群众负担,进一步激发广大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所列事项虽然采取包容监管的方式,但对于明确触及安全底线、环保红线,危害食品安全、影响疫情防控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仍将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以审慎的态度严格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附:泉州市渔业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政策法规科供稿

  2021年10月13日

 

  泉州市渔业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三无”船舶除外)

1.首次被发现;

2.船上没有渔获物;

3.逾期未年审或捕捞许可证件办理中;

4.及时停止捕捞行为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年11月27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

(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二)船长大于或者等于十二米且小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三)船长小于十二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四)海洋非机动渔业船舶,处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五)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

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

1. 首次被发现

2. 船上无渔获物

3.及时停止捕捞行为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年11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规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二)船长大于或者等于十二米且小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三)船长小于十二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四)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3

随船携带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

1.首次被发现

2.船上无渔获物;

3.主动上缴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年11月27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五)在海洋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4

未依法取得渔港经营许可,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

1. 首次被发现

2. 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所得低于2000元

3.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渔港经营许可,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5

作业人员进行临水作业不穿着救生衣的

1. 首次被发现

2.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 及时改正的。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作业人员进行临水作业不穿着救生衣的,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每人一百元对船舶经营者处以罚款。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6

未规范标写渔船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

1. 首次被发现

2.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 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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