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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技术改造专项申报工作开启 最高可获250万补助
来源:泉州晚报 2021-04-15 09:12 阅读人数:1

  日前,市工信局、财政局开展2021年市级技术改造专项申报工作。县级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7日,企业如有申报意向可关注各县级工信部门发布的企业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企业2019年度纳税额应达50万元

  据悉,技术改造专项申报企业条件包括四方面:一是项目实施企业为在泉州市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制造业(门类C)。二是项目实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涉黑涉恶。三是项目实施企业2019年度实际入库纳税额50万元(含)以上。四是申报企业在项目实施期内,未因发生消防安全事故而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

  申报项目应符合的要求有:项目经备案(核准)机关审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得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实施地在泉州市辖区范围内,且列入福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泉州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已建成投产,投产时间在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区间内,且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以备案表建设期为准);项目建设期内购置生产性设备金额(不含增值税)在500万元(含)以上;项目已纳入统计部门工业投资非新建类别统计。

  明星梯队企业补助标准可提高10%

  技术改造专项补助标准将按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不高于7%的比例给予补助,明星梯队企业补助标准提高10%,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产业龙头企业和明星梯队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应主动提供退(抵)税申请表;项目备案建设性质曾进行变更的企业应如实提交变更前后两张备案表或以报告形式将具体变更情况告知工信、财政部门。

  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对故意提交虚假、错误或隐匿可能影响资金拨付相关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该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并报市信用管理平台予以披露;资金已发放至企业的,将予以追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企业所申报设备必须为生产设备(含仓配一体化设备),研发检测、环保设备、低值易耗品及辅助生产设施(供气、供水、供电和运载车辆)不得提交申报,设备必须已正常投入使用。

  已获市级以上补助的不能重复申报

  此外,设备同一原始凭证已获得市级以上资金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采用“就高补助”原则。申报企业已获得市级以上设备投资财政补助资金、建设期与拟申报项目重叠、需要验收且尚未验收的,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可提交申请报告明确项目验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待项目验收后再申请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已获得省级技改基金的项目,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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