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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政务诚信建设 多措施强化政府采购诚信管理
来源:泉州晚报 2019-10-15 09:16 阅读人数:1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政府采购诚信建设中的表率作用,市财政局日前出台《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政府采购落实政务诚信的原则,以及政府采购前期工作阶段、执行阶段和合同履约、验收阶段的具体措施要求等。

  根据《通知》,政府采购领域的诚信建设要坚持四项原则,即坚持依法行政、合规采购;坚持信息公开、透明采购;坚持令行禁止、公平采购;坚持综合监管、失信惩戒。

  《通知》对政府采购领域的诚信管理工作,按照采购环节的不同阶段特点,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采购项目前期阶段环节,要落实“无预算不采购”的要求,确保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后资金支付有保障。坚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明确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需求,指导今后履约验收,避免合同纠纷。同时,要多渠道完善价格测算机制,采购人应根据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或进行充分市场调研(询价),合理确定“采购价”及“成本价”。

  在项目采购执行阶段环节,要强化信息公开,营造良好采购环境,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人要把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政府采购监管信息纳入公开事项范围。全面实行电子化采购,在完成法定公开的基础上,扩大信息公开范围,真正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无死角公开。要依法设定资格条件、评审因素,落实公平竞争要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兑现扶持承诺,各采购人还应积极回应质疑、投诉,畅通维权救济渠道。

  在采购合同履约、验收阶段环节,要强化合同的签订与执行,诚信履约。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

  要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确保采购“物有所值”。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同时,要落实信守合同履约责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相关款项支付在收到发票后不得超过30日,对于中小企业供应商应加快支付进度,原则上不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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