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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物价局部署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检查
来源:泉州市物价局 2018-03-20 15:59 阅读人数:1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全面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检查的通知》(闽价检〔2018〕49号)精神,泉州市物价局决定于2018年3月起,开展全市范围内进出口环节收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此次工作由市物价局统一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属地管辖原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物价局物价检查分局将对重点单位和部门进行抽查并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二、检查步骤

  (一)自查自纠。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内涉及进出口环节收费的行政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以及港口码头、船务代理、货运代理等直接涉及进出口环节的经营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进行价格政策提醒。一是严格执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被查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严格执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5〕206号)收费项目规定。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要严格遵守政府定价;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围油栏使用费不得超过规定收费上限;其他收费也要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切实履行服务承诺。二是严格落实收费优惠政策。被查单位要严格落实对进出我省港口的货物港务费降低10%征收,省内陆地港的集装箱免收货物港务费,经我省港口进出的中西部省份货物免征货物港务费,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等减免港口收费优惠政策。三是严格实施 “阳光价费”公示制度和收费报告制度。被查单位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单位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主要内容,实行阳光收费,自觉接受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认真部署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于3月底完成。市属各相关单位自查报告(详见附件)于3月31日前报送泉州市物价局物价检查分局。

  (二)复核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复核检查,对经自查自纠仍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复核检查于8月20日前完成。

  三、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进出口环节相关单位2017年1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违法行为如有连续性,可追溯至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具体如下: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的;

  2.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的;

  3.停征、免征、减半征收、降低标准等优惠收费政策落实执行情况;

  4.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5.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6.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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