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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公安局:各级公安机关要成立见义勇为办公室
来源:泉州网 2017-09-14 11:12 阅读人数:1

  泉州市公安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成立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并配有专兼职人员,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凡经公安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根据其事迹情况,积极向各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相关单位、组织推荐,给予表彰奖励。

  见义勇为确认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且事迹突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1.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2.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3.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

  4.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

  5.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确认工作的程序

  一、申请(举荐)

  1.见义勇为受益单位、受益人、现场目击者、行为发生地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新闻媒体举荐的,举荐单位或者举荐人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写明联系地址、电话,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举荐人的签章后,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举荐。

  2.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确认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3.公安民警在办案、巡逻或接处警的过程中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主动直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举荐。

  4.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出。

  二、受理

  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或者公安派出所在收到申请人(或举荐人)的申请报告和证据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对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材料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完善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申请人,一份连同申请资料和证据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有关警种或者职能部门在办案或者值勤中发现的见义勇为行为,由办案或者值勤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书写举荐报告,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见义勇为的证明材料,直接移交给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

  三、调查取证

  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接到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组织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评审。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举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以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对因抢救需要、情况紧急且事实清楚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当场作出确认决定。

  调查取证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对见义勇为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取证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取证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调查取证认为可以确认或者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均应当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此表一式二份,经县级公安机关盖章后生效。一份作为开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或者《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的依据;一份作为推荐表彰奖励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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