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提醒函
来源:市教育局 2020-03-31 11:12 阅读人数:1

  泉教函〔2020〕22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局(经济局、科经局)、市场监管局,市直各有关学校,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

  根据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工作部署,为切实做好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寒假以来,我市教育部门、学校相继延期开学,并因地制宜积极组织开展线上教学。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教育收费政策,特对各级各类学校和民办学历教育机构教育收费行为提醒如下:

  一、各地各校不得以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教学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违规收费。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学校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并及时告知家长和学生。

  二、《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严格执行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或延长收费期限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执行阳光价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计量单位、减免规定、执收方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遇有收费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相关内容。凡未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

  四、各级各类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当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盈利"的原则,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的服务事项和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五、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具体收取方式由幼儿家长与幼儿园双方协商确定;采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六、严禁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与入学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教育基金、赞助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七、严禁各类学校对课本以及列入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超出政府指导价和规定的发行费用标准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特别是评议公告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

  八、严禁各级各类学校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违规提高收费标准。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映强烈的,发改部门将采取约谈告诫、成本调查等措施加强监管,涉嫌构成收费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核查处置。

  各级各类学校要增强教育收费自律意识,切实做好本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强教育收费的监管,组织开展教育收费检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违反各项教育收费规定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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