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物价局关于泉州配售电有限公司供山美水库自供区电价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物价局 2018-11-13 15:26 阅读人数:1

泉价〔2018〕108号

泉州配售电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核定购山美水库电站自发电量供终端用户售电价格的请示》(泉售电〔2018〕43号)收悉。根据《泉州山美水库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82号)精神,泉州配售电公司作为售电主体,统一负责山美水库自供区电力经营。经研究,配售电公司供山美水库自供区终端用户电价维持原山美水库管理处供山美水库自供区终端用户价格标准不变,即:0.416元/千瓦时。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原《泉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泉州山美水库电站售电价格的批复》(泉价〔2012〕79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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