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物价局关于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市物价局 2018-06-04 17:31 阅读人数:1

各市属水利工程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27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闽价商〔2017236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74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经成本调查,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市属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水价原则上按照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定,农业用水采用分类水价,具体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三类用水价格: 

   1.粮食作物用水水价:3.63/百立方米水量。 

  2.经济作物用水水价:按粮食作物水价的120%计收,即4.36/百立方米水量,其中用于“菜篮子”基地的用水,按粮食作物水价3.63/百立方米水量计收。 

  3.水产养殖用水水价:按经济作物水价的120%计收,即5.23/百立方米水量执行。 

  二、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用水水价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用水总量和定额由市水利局另行制定。 

  2.用水定额以内的为第一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部分为第二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为第三级水量,各级水量的农业水价比例为1:1.1:1.5 

  三、配套措施 

  1.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闽价商〔2017236号)文件精神,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和促进节水的原则,对定额内用水提价部分由精准补贴机制予以补贴,节约部分适当奖励,超定额用水不再给予补贴。 

  2.各水利工程要在醒目位置做好“阳光价费”公示,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调动农民应用节水技术的积极性和增强节水自觉性,提高有偿用水意识。 

  四、执行范围 

  市属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执行上述价格。属于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不在本次定价范围内。末级渠系农业用水实行协商定价。各区(管委会)可另行制定或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今后视农业供水运行维护成本变化情况再行制定,实行动态管理。 

    

    

    

    

  泉州市物价局  

  20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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