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价〔2017〕135号
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企业:
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5〕31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贸委关于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加工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8〕346号)以及《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泉价成审〔2017〕6号),鉴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成本上升,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市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设置标准,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实行阳光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企业应认真落实《泉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泉价〔2015〕45号)关于收费报告制度有关规定,于每年4月底前将单位基本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等相关资料报送市物价局。
四、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市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
泉州市物价局
泉州市农业局
泉州市商务局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
市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
标准 类型 |
设置标准 |
收费标准 (元/头) |
机 械 化 代 宰 |
屠宰厂(场)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病死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有发酵舍或高温炉;开展“瘦肉精”快速检测卡自检、检验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建立和落实进场验收、肉品追溯、不合格肉品召回、台帐规范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机械屠宰加工,做到开膛(锯半)、净膛、内脏清洗。 |
53 |
半 机 械 化 代 宰 |
屠宰厂(场)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病死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有发酵舍或高温炉,开展“瘦肉精”快速检测卡自检、检验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建立和落实进场验收、肉品追溯、不合格肉品召回、台帐规范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机械屠宰加工,做到开膛、净膛、内脏清洗。 |
47 |
手 工 代 宰 |
屠宰厂(场)污水生化处理达标排放,病死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有高温炉,开展检验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建立和落实进场验收、肉品追溯、不合格肉品召回、台帐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 |
25 |
手 工 自 宰 |
屠宰厂(场)污水生化处理达标排放,病死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有高温炉,开展检验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建立和落实进场验收、肉品追溯、不合格肉品召回、台帐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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