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物价局 2017-01-10 15:30 阅读人数:1

  泉价〔2017〕1号

各县(区、市)物价局(发改局、经济局、科经局),市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气量门站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6〕371号)和《泉州市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暂行规定》(泉价〔2016〕1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照省定门站价格的提高幅度进行同方向同幅度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第一档用气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929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318元;第二档用气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3.51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982元;第三档用气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4.39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977元;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低保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气价再下调每立方米0.5元即每立方米2.818元执行。各阶梯的年用气量维持不变。

  (二)对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其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249元暂调整为每立方米2.638元,允许供需双方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市燃气公司应发挥我市用气量大的优势,积极与上游供气企业在省定最高限价范围内争取更低的采购价格,并相应降低上述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气最高限价水平。

  三、市燃气公司应在每月5日前提供上一月的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货款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以及应纳税金等相关资料,以便我局及时测算终端销售价格并跟踪落实到位。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以各种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5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泉州市物价局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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