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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关键时期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来源:泉州晚报 2020-02-12 09:35 阅读人数:1

  1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出台这份《决定》的初衷是什么,重点有哪些方面,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决定作出了哪些明确规定?就这些问题,昨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李小兴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谈初衷

  支持政府在特殊时期规定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

  “出台《决定》是特殊时期的必要之举。”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泉州作为制造大市,外来人口多,随着企业、项目复工节点到来,全市将迎来外来人员返泉高峰,防疫形势严峻。在这一关键时期,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既体现了在市委领导下,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防控新冠肺炎各项部署要求,支持市政府在特殊时期规定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更进一步凝聚了社会共识,动员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全市人民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以更坚定的信心、更顽强的意志、更果断的措施坚决打赢防疫阻击战。

  谈重点

  详尽规定社会各界的防控责任义务

  该负责人介绍,《决定》重点突出三方面特点:一是明确政府可以在疫情防控期间就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在防控实践中切实提升治理能力;二是坚决维护依法设立的防控应急指挥部相关决定、命令和公告的权威性,强调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并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三是考虑上位法对政府关于防控疫情的责任规定比较详尽,但关于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散见于不同法律条款,《决定》有针对性、详尽地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义务。

  谈热点

  对故意隐瞒等行为强调违法必究

  值得一提的是,《决定》还特别关注到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几大热点问题,如: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隐瞒相关信息、被确诊或疑似患者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该如何担责?造谣传谣,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决定》着重强调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确保防控工作有序开展。”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决定》第五条、第七条明确,对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不配合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等行为,将依法严格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刚性约束。

  同时,《决定》还强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责,明确要求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要求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带头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密切联系群众,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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