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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泉州晚报 2021-07-22 09:34 阅读人数:1

  申请执行人陈艺文与被执行人康少白名誉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康少白拒绝履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终556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康少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水岸假日业主微信群(包括南、北区两个业主群)发表声明,向陈艺文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康少白未在前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泉州市级媒体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康少白负担。本院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摘要公告。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康少白将泉州市鲤城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陈艺文文件在水岸假日小区业主微信群,后发表了如“买回来的人大代表,不能胡作非为。违法乱纪。法律不容”“本小区的天桥是市政府为民办事的项目,不存在某所谓人大代表的功绩”“仗着买回来的光圈忽悠业主终究会原形毕露!”“业委会在二期办证时收业主的钱请公布开支”“收业主的酒公布一下”等文字内容,结合陈艺文原为鲤城区人大代表及水岸假日第二届业委会副主任等事实,康少白的前述言论对陈艺文的社会评价必然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应当认定康少白前述行为侵害陈艺文的名誉权。陈艺文主张康少白侵犯其名誉权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陈艺文要求康少白公开道歉予以采纳。但是,鉴于影响范围主要集中在水岸假日业主微信群,康少白公开道歉的声明应在业主微信群发表,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果康少白未按前述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泉州市级媒体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康少白负担。关于陈艺文主张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因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名誉权的损害已对其造成严重后果,故不予支持。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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