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确保泉州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泉州市范围内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输电线路保护区现予公告。
一、输电线路基本情况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
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分别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5米、10米、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三、保护措施
根据电力法律法规,各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秆植物;不得烧窑、烧荒;不得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不得垂钓;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2.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10米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3.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4.不得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5.不得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周边放风筝,或放飞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升空物体;
6.不得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周边悬挂气球、彩带等飘浮物,搭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遮盖物,或堆放飘浮物垃圾;
7.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不得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机械或小于导线安全距离的物体,不得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不得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30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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