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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虫寻埔社区“牛尾石”海水养殖海域使用权的通告
来源:泉州晚报 2017-12-25 10:01 阅读人数:1

  为加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第十六条以及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泉委办〔2017〕58号)文件精神,现拟收回虫寻埔社区位于泉州湾“牛尾石”海域的海水养殖海域使用权。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收回海域的方位、界址、面积。位于泉州湾“牛尾石”海域,与南仔石、大沙坛相邻,面积93.32公顷(约1399.8亩,具体界址位置见附件)。

  二、拟收回海域的使用权设置情况。2016年6月批准了丰泽区虫寻埔社区居委会海水养殖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证书:国海证2016C35058202697),期限至2019年6月25日。

  三、拟收回海域的用途。收回海域93.32公顷归国家所有,作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

  四、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地点。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方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在通告期间内,在上述海域范围内的海水养殖户,可到东海街道虫寻埔社区居委会办理海域使用补偿登记手续;养殖户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偿费,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费,一经查实,将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社区居委会对各养殖户提交的相关登记材料核实汇总后,统一向丰泽区海洋与渔业局办理海域使用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丰泽区海洋与渔业局的调查、勘测、核实的情况为准。

  五、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为本次实施收回海域使用权行为的单位。

  六、本公告期为十五日,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通告的海域内抢种或者抢建海域附着物。违反者不予补偿,并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通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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