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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扣留机动车的公告
来源:泉州晚报 2017-12-09 10:18 阅读人数: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因行为人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开发区交警大队扣留机动车,其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持被扣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到我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处理被扣留的机动车。

  联系电话:22356389 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欣街8号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201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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