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因行为人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开发区交警大队扣留机动车,其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持被扣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到我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处理被扣留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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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201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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