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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泉州晚报 2017-09-27 10:42 阅读人数:1

钱淑云(女,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冶化总厂宿舍333号,身份证号:43290219700316****):

  关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及非医师行医一案,我局拟对你作出没收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因我局采用直接及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泉丰卫计医罚告[2017]B20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到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与传染病卫生监督股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477号茶叶大厦四楼

  联系人:张梅章 陈志忠

  电话:0595-28033211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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