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催9号
申请人泉州鸿昌投资有限公司因遗失股票叁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泉州鸿昌投资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股票凭证编号为泉银股字第001149号,股票股份数额27070115股,票面金额27070115元,发行人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称为泉州鸿昌投资有限公司,签发日期为2014年8月14日,股票编码为000928。股票凭证编号为泉银股字第001149-3号,股票股份数额13805759股,票面金额13805759元,发行人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称为泉州鸿昌投资有限公司,签发日期为2014年8月14日,股票编码为000765。股票凭证编号为泉银股字第001149-2号,股票股份数额5414023股,票面金额5414023元,发行人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称为泉州鸿昌投资有限公司,签发日期为2014年8月14日,股票编码为000764的股票叁张。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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