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3号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出口退税服务,规范出口退税管理,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有关工作的意见》(闽国税函〔2017〕88号),现就下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工作公告如下:
一、下放时间安排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按照属地原则下放至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二、业务办理范围
外贸企业应自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权下放之日起向承接审批权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以下业务: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备案、变更、撤回;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申报;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证明类业务;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分类管理级别调整申请;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对审批权下放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业务,按规定由原受理机关办结。
三、业务受理截止时间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受理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涉税业务截至2017年6月15日。
特此公告。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日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权的公告》的解读
为做好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下放工作,制定《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权的公告》(2017年第3号公告),现就该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有关工作的意见》(闽国税函[2017]88号)已于2017年3月24日下发执行,泉州市局已下发《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国家税务局下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国税函〔2017〕37号),对下放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和具体部署。下放工作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便民办税服务,便利纳税人,提升税收管理效率,实现征退一体化。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次公告明确从2017年7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业务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明确业务办理范围,包括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备案、变更、撤回;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申报;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相关证明类业务;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分类管理级别调整申请;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等五类事项。
三、《公告》要求
为了做好审批权限下放前后的衔接工作,公告特别明确对审批权下放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业务,按照规定由原受理机关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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