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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环保局关于受理有异议黄标车技术鉴别工作的通告
来源:泉州晚报 2016-01-28 10:08 阅读人数:1

  根据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泉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管理规定》(泉环保〔2011〕62号)精神,我市按国家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及机动车注册时间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部分车辆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且按注册时间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异议的,可申请采用技术鉴别方式鉴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鉴别范围

  鉴别范围: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且车主对按注册时间核发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异议的机动车。其中,下列机动车不予受理技术鉴别:

  1.国家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明确规定的“黄标车”车型;

  2.对未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改装排放控制装置的机动车;

  3.国家、省和我市规定必须强制注销的老旧机动车。

  二、鉴别标准

  根据对鉴别车辆排放控制装置的核查结果,符合下列配置要求且环保检验合格的有异议黄标车,可换发相应的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整车出厂时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换发国Ⅰ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整车出厂时装用电控喷油装置、增压装置和中冷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可换发国Ⅲ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鉴别流程、方法及需提供资料

  技术鉴别由车主或其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

  (一)网上申请

  1.申请人登录“泉州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qzepb.gov.cn/) “下载中心”下载《泉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审核表”,将“申请审核表”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扫描件(或照片、复印件,需字迹清晰)制作打包成压缩文件(进口车辆还需提供车辆信息铭牌照片),文件名为“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号牌号码+技术鉴别”,以邮件形式报送我局机动车技术鉴别专用邮箱(qzhbccx@163.com)。

  没有机动车登记证书或遗失的,应提供泉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车辆登记信息表。

  3.我局初步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形式向申请人反馈初步受理情况,并预约技术鉴别时间和地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技术鉴别

  技术鉴别采用实车查验方式。

  1.申请人在预约的时间,携带需鉴别车辆、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车辆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原件(或车辆登记信息表)及复印件各一份(代他人办理的,需同时备齐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一份)到技术鉴别地点;为使技术鉴别顺利进行,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供车辆产品合格证和技术参数表(复印件)。

  2.技术鉴别人员对“申请审核表”和相关证件经核对无误后,申请人在“申请审核表”的“申请人”一栏签字确认。

  3.技术鉴别人员对车辆进行外观检验,按鉴别标准进行技术鉴别,并对相关装置拍照。

  4.根据车辆相关材料审核和查验情况,当场出具鉴别意见。

  四、标志换发

  有异议的机动车经技术鉴别判定为绿标车的,鉴别车辆持《泉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至我市有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汽油车换发“国Ⅰ”绿色标志,柴油车换发“国Ⅲ”绿色标志,车辆一周后可进入机动车“绿标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立即将其《泉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上传至我局专用邮箱(qzhbccx@163.com),同步上传至泉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五、其他事项

  (一)同一辆机动车可以申请一次技术鉴别,技术鉴别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需进行环保检验的,由有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物价部门许可的标准收取检验费用。

  (三)对技术鉴别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类别的改变,将影响该车享受汽车“以旧换新”、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等政策。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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