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税、人社等部门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优惠政策宣传册
泉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
2020年4月
前 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省、市政府以及财税、人社等部门密集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这些政策举措对稳就业、稳定社会预期、促进复工复产、提振企业信心发挥出积极作用。为加大疫情防控和扶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宣贯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进一步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用足用好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汇编成册。
本宣传册共梳理政策64项,梳理时间截至2020年4月20日。其中第一部分税费优惠政策19项,第二部分稳就业优惠政策19项,第三部分复产增效补助政策23项,第四部分疫情防护救治补助政策3项。
对今后新出台的政策,将通过市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给予增补、更新。
泉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
一、税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申报流程】
自行判断享受,无需申报。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申报流程】
自行判断享受,无需申报。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申报流程】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报(填报)材料】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序号 |
分类 |
物资清单 |
一 |
医疗应急物资 |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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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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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生活物资 |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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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
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序号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物资清单 |
1 |
一、药品 |
(一)一般治疗及重型、危重型病例治疗药品 |
α-干扰素、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片(盒)、抗菌药物、甲泼尼龙、糖皮质激素等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
2 |
(二)中医治疗药品 |
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防风通圣丸(颗粒)、喜炎平注射剂、血必净注射剂、参附注射液、生脉注射液、苏合香丸、安宫牛黄丸等中成药(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苍术、陈皮、厚朴、藿香、草果、生麻黄、羌活、生姜、槟郎、杏仁、生石膏、瓜蒌、生大黄、葶苈子、桃仁、人参、黑顺片、山茱萸、法半夏、党参、炙黄芪、茯苓、砂仁等中药饮片(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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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试剂 |
(一)检验检测用品 |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 |
4 |
三、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 |
(一)消杀用品 |
医用酒精、84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过氧化氢(3%)消毒液、含氯泡腾片、免洗手消毒液、速干手消毒剂等。 |
5 |
(二)消杀用品主要原料 |
次氯酸钠、双氧水、95%食品级酒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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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三)消杀用品包装材料 |
挤压泵、塑料瓶(桶)、玻璃瓶(桶)、纸箱、标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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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四、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产设备 |
(一)防护用品 |
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服、负压防护头罩、医用靴套、医用全面型呼吸防护机(器)、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一次性乳胶手套、手术服(衣)、隔离衣、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帽(病人用)等。 |
8 |
(二)防护用品主要原料 |
覆膜纺粘布、透气膜、熔喷无纺布、隔离眼罩及面罩用PET/PC防雾卷材以及片材、密封条、拉链、抗静电剂以及其他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的重要原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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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三)防护用品生产设备 |
防护服压条机、口罩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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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五、专用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 |
(一)车辆装备 |
负压救护车及其他类型救护车、专用作业车辆;负压隔离舱、可快速展开的负压隔离病房、负压隔离帐篷系统;车载负压系统、正压智能防护系统;CT、便携式DR、心电图机、彩超超声仪等,电子喉镜、纤支镜等;呼吸机、监护仪、除颤仪、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医用电动病床;血色分析仪、PCR仪、ACT检测仪等;注射泵、输液泵、人工心肺(ECMO)、CRRT等。 |
11 |
(二)消杀装备 |
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机、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器、过氧化氢消毒机、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终末空气消毒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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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三)电子仪器仪表 |
全自动红外体温监测仪、门式体温监测仪、手持式红外测温仪等红外体温检测设备及其他智能监测检测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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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四)关键元器件 |
黑体、温度传感器、传感器芯片、显示面板、阻容元件、探测器、电接插元件、锂电池、印制电路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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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六、生产上述医用物资的重要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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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申报流程】
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报(填报)材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 运输服务 |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
生活服务 |
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
生活服务 |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
收派服务 |
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申报流程】
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报(填报)材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申报流程】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
【申报(填报)材料】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申报流程】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企业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个人或扣缴义务人建议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
【申报(填报)材料】
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个人:《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申报流程】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个人或扣缴义务人建议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
【申报(填报)材料】
企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个人:《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申报流程】
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报(填报)材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申报流程】
企业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
【申报(填报)材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13.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申报流程】
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报(填报)材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4.阶段性减免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税确有困难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体娱乐“五个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三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体娱乐行业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上述行业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上述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
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0年1月份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及时申请免征的,免征期限可顺延至4月份,即税务机关核准的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1月份和2月份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未及时申请免征的,免征期限可顺延至5月份,即税务机关核准的免征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准的免征期限为2020年第一季度。
【政策依据】
(1)《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2020〕3号)
(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的通知》(泉政〔2020〕1号)
【申报流程】
企业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审批通过后变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
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报(填报)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 》、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条件报送的容缺材料和纸质申请材料可在疫情结束后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15.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不动产出租方
【优惠内容】
不动产出租方在疫情期间通过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申报流程】
出租方于2020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审批通过后变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
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报(填报)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 》、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如不动产租赁合同及减租补充合同)、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条件报送的容缺材料和纸质申请材料可在疫情结束后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16.医疗、卫生、物流、快递、环卫行业免征车船税
【享受主体】
保障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物流、快递、环卫行业车辆
【优惠内容】
对被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保障疫情防控的后勤保障部门列入保障疫情防控名单的上述行业纳税人,免征其名下所有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
【政策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免征部分行业2020年度车船税的通知》(闽财税〔2020〕6号)
【申报流程】
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此项优惠类型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或自主申报车船税的,减免代码为“12011601”。
列入名单的纳税人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如车辆因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所缴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申报(填报)材料】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17.阶段性减免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体】
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其中: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执行期为三项社会保险费所属期。对中小微企业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尊重其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按照统计等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及其分支机构认定大型企业,其他参保企业原则上认定为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期内新设立或新参保的企业,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总机构情况等信息并提交《企业划型承诺函》(见附件)作出划型承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对象适用规则和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2号)
(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
【申报流程】
参保单位自主进行减免申报,税收征收业务系统设置企业类型检验信息,参保单位按照减免政策自行申报缴费。
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报(填报)材料】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18.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体】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其中企业缴纳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降至0.3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按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开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向当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政策依据】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0﹞13号)
(4)《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 泉州市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医保〔2020〕13号)
【申报流程】
企业无需申报,县级医保部门将减征、缓征信息数据传递给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自动扣缴。
【申报(填报)材料】
无(申请缓缴的具体向当地医保部门办理)
19.对部分行业企业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享受主体】
工业企业、物流企业、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旅游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继续对工业企业和物流企业暂停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至2020 年12 月31 日。
自202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对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旅游行业企业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政策依据】
(1)《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餐饮等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通知》(闽财税〔2020〕3号)
(2)《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行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闽财税〔2020〕5号)
(3)《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对餐饮等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通知》(泉财农〔2020〕40号)
(4)《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免征部分行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申报流程】
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
【申报(填报)材料】
无需提供。
二、稳就业优惠政策
(一)加大减负稳岗力度
1.紧缺急需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
【享受主体】
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坚持生产口罩和防护服的企业
【补助内容】
在疫情存续期间,对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坚持生产的企业(经各地工信部门认定、列入应对疫情有关工作机构确认的口罩和防护服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奖补标准为按照该企业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人数(连续工作不少于10天)每人每天补助100元,每家企业最长补助期限为30天。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1)《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2020〕3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5号)
(3)《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保障企业用工的通知》(泉人社〔2020〕27号)
【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社部门会工信部门复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拨补。
【申报(填报)材料】
(1)《紧缺急需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职工花名册;
(4)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等。
2.用工调剂奖补
【享受主体】
用工调剂平台
【补助内容】
对调剂平台为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经各地工信部门认定、列入应对疫情有关工作机构确认的口罩和防护服生产企业)组织开展企业淡旺季用工调剂(调剂用工时间满1个月),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用工调剂平台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累计调剂用工10人以上(含10人),按2000元/人补助,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政策依据】
(1)《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2020〕3号)
(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用工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20〕4号)
(3)《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保障企业用工的通知》(泉人社〔2020〕27号)
【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社局复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拨补。
【申报(填报)材料】
(1)《泉州市淡旺季用工调剂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用工调剂人员花名册;
(4)工资支付凭证等。
3.正常企业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享受主体】
所有符合条件的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优惠内容】
不裁员、少裁员企业,符合条件的,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可用于职工生活朴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用工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20〕4号)
《关于支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38号)
【申报流程】
不裁员、少裁员,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费;大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净减员率不高于上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中小微企业(根据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上年度未裁员或净减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的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其中,上年度净裁员率=(上年初职工人数-上年末职工人数)/(上年初职工人数)×100%。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县级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级人社部门复审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
受理机构: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本级:22376044,鲤城:22280229,丰泽:22586440,洛江:22633578,泉港:87993767,石狮:88781025,晋江:85698477,南安:86377533,惠安:87372105,安溪:23232174,永春:23872658,德化:23521168,泉州台商投资区:68182106,泉州开发区由市本级经办)
4.受疫情影响企业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享受主体】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优惠内容】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成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参保员工数给予返还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其中安溪、永春、德化6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为7065元,其他县市区为7740元),稳岗补贴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用工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20〕4号)
《关于支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38号)
【申报流程】
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认定条件为:2020年第一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等同比下降10%,不裁员、少裁员,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大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净减员率不高于上年末全国域镇登记失业率。将中小微企业(根据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上年度未裁员或净减员率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的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其中,上年度净裁员率=(上年初职工人数-上年末职工人数)/(上年初职工人数)×100%。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县级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级人社部门复审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
受理机构: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本级:22376044,鲤城:22280229,丰泽:22586440,洛江:22633578,泉港:87993767,石狮:88781025,晋江:85698477,南安:86377533,惠安:87372105,安溪:23232174,永春:23872658,德化:23521168,泉州台商投资区:68182106,泉州开发区由市本级经办)
5.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享受主体】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来泉就业创业台湾同胞;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
【优惠内容】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二年财政贴息,第三年申请人自付利息)。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8〕31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19〕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泉人社〔2019〕47号)
【申报流程】
对个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对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贷款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户口薄、学历证明、婚姻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或转业证、退伍证、刑释解教人员释放证明)、营业执照(除网络商户按经办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网络创业材料、无需提供营业执照外,其他人员均需提供营业执照)等基本申请材料(以下简称“基本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担保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前往创业所在地经办金融机构(已婚的需夫妻双方同时到场)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并在经办金融机构指导下填写《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申请表》
受理机构:全市各经办银行网点(泉州银行:96312,邮政储蓄银行泉州分行:95580,泉州农商银行、农信社等经办银行:96336)
6.招用新增就业人员补贴
【享受主体】
各类工矿企业
【优惠内容】
2020年2月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工矿企业新招用新增在泉就业员工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每人可享受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用工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20〕4号)
【申报流程】
新增就业人员需在泉首次就业,在本企业稳定就业满1个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个月以上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社部门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企业。
受理机构: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本级:22376043,鲤城:22176692,丰泽:22586440,洛江:22633823,泉港:87993767,石狮:88588700,晋江:85690922,南安:86389557,惠安:87373699,安溪:23236224,永春:23882143,德化:23585810,泉州开发区:22352568,泉州台商投资区:27390571)
7.校企合作对接引才奖补
【享受主体】
大中专院校(含技校)
【优惠内容】
对与我市企业(在我市注册、生产经营,下同)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为企业成批(40人及以上)输送毕业生(初次在我市企业稳定就业满1个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下同),给予每输送1人500元的奖励补贴。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鼓励招工引才十条工作措施的通知》(泉人社〔2019〕69号)
《关于加强用工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20〕4号)
【申报流程】
大中专院校为企业输送的毕业生(含台港澳同胞、下同)稳定就业符合条件后,大中专院校向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成批输送毕业生奖励申请表、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输送毕业生花名册、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毕业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及缴交养老保险等凭证、接收企业员工支付凭证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报人社局确认后,由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大中专院校。
受理机构: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本级:22376043,鲤城:22176692,丰泽:22586440,洛江:22633823,泉港:87993767,石狮:88588700,晋江:85690922,南安:86389557,惠安:87373699,安溪:23236224,永春:23882143,德化:23585810,泉州开发区:22352568,泉州台商投资区:27390571)
8.企业赴外地招工引才补贴
【享受主体】
各类企业
【优惠内容】
对参加由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企业赴省外、市外省内其他地区招聘活动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劳务补助;企业自行组织到省外、市外省内其它地区举行或参加招聘活动并经当地人社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劳务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2次)。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鼓励招工引才十条工作措施的通知》(泉人社〔2019〕69号)
【申报流程】
企业按隶属关系向组织招聘(自行外出举行或参加招聘活动的应先行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备)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报人社局确认后,由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企业。
受理机构: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本级:22376043,鲤城:22176692,丰泽:22586440,洛江:22633823,泉港:87993767,石狮:88588700,晋江:85690922,南安:86389557,惠安:87373699,安溪:23236224,永春:23882143,德化:23585810,泉州开发区:22352568,泉州台商投资区:27390571)
9.老员工引新员工奖励补贴
【享受主体】
企业员工
【优惠内容】
我市企业员工从泉州地区以外(不含各县、市、区间流动)介绍新引进熟练工(接收企业认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初次在我市企业稳定就业满1个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引进1名奖励500元的标准给予老员工引工奖励补贴(劳务补助)。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鼓励招工引才十条工作措施的通知》(泉人社〔2019〕69号)
【申报流程】
企业申领奖励补贴前,应事先将引进新员工前两个月的员工花名册、员工签领(或银行发放流水账)的工资发放表等材料送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否则不予补贴。奖励补贴由所在企业统一汇总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员工名单、引进新员工后的企业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缴交职工养老保险凭证等材料,送所在地人社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报人社局确认后,由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企业,再由企业发放给老员工。
受理机构: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本级:22376043,鲤城:22176692,丰泽:22586440,洛江:22633823,泉港:87993767,石狮:88588700,晋江:85690922,南安:86389557,惠安:87373699,安溪:23236224,永春:23882143,德化:23585810,泉州开发区:22352568,泉州台商投资区:27390571)
(二)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10.创业孵化基地补助
【享受主体】
各级获评创业孵化基地
【优惠内容】
对获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照国家标准给予补助,国家没有标准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资金。对获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授牌当年支付30万元,第二年复评合格的再拨付20万元。复评不合格的,20万元不予拨付,并收回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五年内不得参加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泉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其中,获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获评市级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20万元(一类)、15万元(二类)、10万元(三类)三档标准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通知》(泉人社文〔2019〕46号)
【申报流程】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一)运营机构或管理单位应是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3年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二)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市级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创业孵化场所产权清晰,且场所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用途;(三)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应不少于10户,每年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3户,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30%,入驻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30%;近3年吸纳就业的人数年均不少于20人。
受理机构: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本级:28133661,鲤城:22176692,丰泽:22586440,洛江:22633823,泉港:87993767,石狮:88588700,晋江:85690922,南安:86389557,惠安:87373699,安溪:23236224,永春:23882143,德化:23585810,泉州开发区:22352568,泉州台商投资区:27390571)
(三)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1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享受主体】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优惠内容】
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不超过个人实际缴交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2/3的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5〕323号)
《关于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9〕106号)
【申报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申领社保补贴提交: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③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本人上年度缴费凭证;④经办机构指定银行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等材料。
受理机构: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本级:22376042,鲤城:22176692,丰泽:22586440,洛江:22633823,泉港:87993767,石狮:88588700,晋江:85690922,南安:86389557,惠安:87373699,安溪:23236224,永春:23882143,德化:23585810,泉州开发区:22352568,泉州台商投资区:27390571)
(四)引导有序外出就业
1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引才奖励补贴
【享受主体】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优惠内容】
对为我市企业引进取得大中专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力,或熟练工(由接收企业认定),初次在我市企业稳定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每引进1人1000元的奖励补贴。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鼓励招工引才十条工作措施的通知》(泉人社〔2019〕69号)
【申报流程】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符合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具有营业执照、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同时在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查询平台、各级公共信用平台不得有失信记录,未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享受奖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引进的劳动力必须是户籍地在泉州市以外、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2.引进的劳动力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就业满1个月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1个月以上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引进劳动力接收企业隶属关系,于每年6月和12月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①申请对象的资质(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②引进劳动力的情况: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③引进劳动力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缴交社会保险凭证等;④向用工企业成功引进劳动力的佐证材料(申请对象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委托业务合同等),接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⑤泉州市引进劳动力奖励申请表;⑥引进劳动力人员花名册。
受理机构: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本级:22376043,鲤城:22176692,丰泽:22586440,洛江:22633823,泉港:87993767,石狮:88588700,晋江:85690922,南安:86389557,惠安:87373699,安溪:23236224,永春:23882143,德化:23585810,泉州开发区:22352568,泉州台商投资区:27390571)
(五)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
13.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社保补贴
【享受主体】
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社〔2019〕318号)
【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受理机构: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本级:22376043,鲤城:22176692,丰泽:22586440,洛江:22633823,泉港:87993767,石狮:88588700,晋江:85690922,南安:86389557,惠安:87373699,安溪:23236224,永春:23882143,德化:23585810,泉州开发区:22352568,泉州台商投资区:27390571)
(六)扩大企业吸纳规模
14.吸纳高校毕业生奖补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申报流程】
省上尚未出台具体政策,待出台政策后根据省上部署执行。
(七)扩大基层就业规模
15.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享受主体】招募对象为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泉州生源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本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优惠内容】
市级“三支一扶”计划拟招募100名高校毕业生,安排到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的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2年。服务期间,按月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按照省级标准,为上一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放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政策依据】
《泉州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2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毕支〔2020〕3号)
【申报流程】
符合招募对象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5月11日至5月20日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http://rst.fujian.gov.cn/fjbys)进行岗位报名。市“三支一扶”办将组织院校进行审查考核、统一体检、岗前培训等工作。
【申报(填报)材料】
报名期间(5月11日至5月20日),毕业生严格按照招募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详实准确地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
院校审核期间(5月21日至6月19日):1.省内院校高校毕业生。由报名人员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按照《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省内高校毕业生审核办法》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考核评分,并通过公共服务网提交市“三支一扶”办复核,纸质材料签章后一并报送。
2.省外院校福建生源高校毕业生。市“三支一扶”办按照《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省外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审核办法》(以下简称《省外高校审核办法》)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通过后,由报名人员下载打印本人《报名表》,连同《省外高校审核办法》一起提交所在学校院(系)审核,审核结果于6月19日前寄送或传真至市“三支一扶”办,由市“三支一扶”办根据院校提交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和考核评分。
受理机构:泉州市“三支一扶”办28133661。
(八)扩大就业见习规模
16.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主体】
就业见习单位
【优惠内容】
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0%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社〔2019〕318号)
《关于实施三年千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泉人社〔2019〕122号)
【申报流程】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3-12个月。①《泉州市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②《泉州市就业见习协议书》;③《泉州市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④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⑤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⑥《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在福建省各级人社部门登记失业);⑦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毕业生提供)
受理机构: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鲤城:22176692,丰泽:22584064,洛江:22633516,泉港:87993767,石狮:88789667,晋江:85661234,南安:86389557,惠安:87390967,安溪:23236224,永春:23882143,德化:23585810,泉州开发区:22352568,泉州台商投资区:27396657)
(九)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17.领取失业保险金
【享受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参保人员
【优惠内容】
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2.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3.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政策依据】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申报流程】
申领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含以下各种情况:①合同期满、企业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②被企业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详见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规定);③单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保法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详见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④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企、事业单位应在与参保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符合规定条件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相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就业人才中心)登记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填报)材料】
1.已审核的《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原件(曾在其他经办机构缴交失业保险费的,应及时提交《福建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
2.失业人员个人档案(招工表、劳动合同等的复印件一份);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两份;
4.失业保险减员表复印件一份;
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员表复印件一份;
(注:原件、复印件统一用A4纸收件,原件要与复印件一并送达经办机构核对,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相符”。)
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金,应由原单位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就业人才中心)登记备案后,申领人及时到经办窗口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申领手续:
1.一寸彩照2张,两寸彩照1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农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并在复印件空白处签名、备注手机号码(复印件统一用A4收件。)。
并当场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一份);失业登记表(一份);求职登记表(二份);签订承诺书(一份)。
受理机构: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本级:22376044,鲤城:22280229,丰泽:22586440,洛江:22633578,泉港:87993767,石狮:88781025,晋江:85698477,南安:86377533,惠安:87372105,安溪:23232174,永春:23872658,德化:23521168,泉州台商投资区:68182106,泉州开发区由市本级经办)
(十)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18.公益性岗位补贴(含社保补贴)
【享受主体】
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同,均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的,可由当地财政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6〕407号)
【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每年度第一个月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年度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①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②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③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④补贴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⑤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受理机构: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本级:22376043,鲤城:22176692,丰泽:22586440,洛江:22633823,泉港:87993767,石狮:88588700,晋江:85690922,南安:86389557,惠安:87373699,安溪:23236224,永春:23882143,德化:23585810,泉州开发区:22352568,泉州台商投资区:27390571)
(十一)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19.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补贴
【享受主体】
对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
【优惠内容】
支持企业对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给予企业每人800-1000元的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的通知》(泉政〔2020〕1号)
【申报流程】
(1)企业、培训机构利用现有的培训平台,采用电脑PC端、手机APP的云课堂、掌上微课堂等方式开发符合企业需求的培训课程;
(2)由企业或培训机构将参训人员的实名制登记相关材料通过;
(3)电子邮件发送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由就业和人才中心进行实名制登记;
(4)企业通过“泉州市职业技能提升服务管理平台”申报培训方案;
(5)由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培训方案,方案通过后,开展相关培训。
【申报(填报)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方案》;
(2)《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
(3)《企业承诺书》;
(4)《劳动合同》;
(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在职1年以上职工须提供)开展职业院校实习实训。
三、复产增效补助政策
(一)支持应急物资生产
1.鼓励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达产扩产补助
【享受主体】
扩建、转产和新建生产口罩和防护服的企业
【补助内容】
自2020年1月26日至2月底前,对新购置或通过设备改造的口罩生产设备和防护服热压机生产设备安装到位并生产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
(1)《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2020〕3号)
(2)《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支持加快口罩和防护服应急物资生产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29号)
【申报流程】
(1)口罩日产量达20万片及以上、防护服日产量达2000件及以上,且产品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形成完整书面上报材料提交属地县级工信部门,满足条件即可申报,截止时间3月10日;
(2)县级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并在资金申请表中签署推荐意见,一周内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财政局。
备注:省上政策待省工信厅发布申报指南后另行通知。
【申报(填报)材料】
(1)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补助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4)设备投资清单或改造设备投入清单;
(5)日均产量佐证材料(每日产量汇总表、生产记录单、出入仓记录单,各级指挥部调货令或销售合同和发票)。
2.支持企业加快口罩生产设备研发补助
【享受主体】
口罩生产设备研发企业
【补助内容】
对2020年2月底前研发成功并经市工信局组织认定能符合生产要求的口罩生产设备(日产量达40万片及以上),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研发补助。对参与共同公关研发的重要厂家或研究单位,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物资保障组可以视研发公关情况的实际情况认定,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报经物资保障组研究确定。
【政策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5号)
(2)《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支持加快口罩和防护服应急物资生产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29号)
【申报流程】
(1)口罩生产设备研发成功时间以送具有资质的相关检验机构检测检验日期为准(即送检时间或接收日期),检验报告需标明生产设备产品口罩日产量达40万片及以上。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形成完整书面上报材料提交属地县级工信部门,满足条件即可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3月10日;
(2)县级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并在资金申请表中签署推荐意见,一周内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财政局。
【申报(填报)材料】
(1)口罩生产设备研发补助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设备检验报告;
(4)产品销售合同(协议),并附用户使用情况报告(加盖用户公章)。
3.支持企业加快口罩和防护服重要原材料研发补助
【享受主体】
口罩和防护服重要原材料研发企业
【补助内容】
对2020年2月底前研发成功并经认证符合生产口罩和防护服技术要求的熔喷布、抗静电复合透气薄膜无纺布,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研发补助。
【政策依据】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支持加快口罩和防护服应急物资生产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29号)
【申报流程】
(1)原材料供给本企业或本地其他企业生产口罩和防护服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形成完整书面上报材料提交属地县级工信部门,满足条件即可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3月10日;
(2)县级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并在资金申请表中签署推荐意见,一周内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财政局。
【申报(填报)材料】
(1)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补助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检测报告;
(4)用户使用证明。
4.鼓励扩大口罩和防护服生产规模奖励
【享受主体】
扩大口罩和防护服生产规模的企业
【补助内容】疫情存续期间,对企业口罩日产量达20万片、40万片、100万片,防护服日产量达2000件、3000件、5000件,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支持加快口罩和防护服应急物资生产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29号)
【申报流程】
(1)疫情存续期间,企业从正式投产起至申报日(连续15天以上),口罩日均产量达20万片以上、防护服日均产量达2000件以上,且产品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企业可多次申报,按就高原则补足资金,正式投产时间按获得产品检测合格报告次日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形成完整书面上报材料提交属地县级工信部门,满足条件即可申报,截止时间疫情解除后10日内;
(2)县级工信部门(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并在资金申请表中签署推荐意见,一周内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财政局。
备注:省上政策待省工信厅发布申报指南后另行通知。
【申报(填报)材料】
(1)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补助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4)获得资质后连续15天日均产量达到申报产量的佐证材料(每日上报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或主管部门报表等)。
(二)支持企业降本增效
5.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享受主体】
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用房的企业
【补助内容】
疫情期间,对于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的用房,给予减免1个月租金。
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的用房,在减免1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再给予2个月租金减半。
【政策依据】
(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的通知》(泉政〔2020〕1号)
(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补充通知》(泉政〔2020〕2号)
【申报流程】
(1)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的用房执行“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政策。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按照各地具体政策执行;
(2)根据承租方提供的材料,经审核后,由出租方(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直接予以减免。
【申报(填报)材料】
(1)租赁合同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降低创业创新成本
【享受主体】
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
【补助内容】
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鼓励国有企业、国有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简化审批手续,对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或降低租金标准。
对于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属地政府再按减免租金总额的20%给予运营补贴,最高35万元。省级以下的上述载体属地政府可参照叠加后的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
(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的通知》(泉政〔2020〕1号)
(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补充通知》(泉政〔2020〕2号)
【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向相关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技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受理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请并兑现政策;属市属单位建设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向市科技局申请,由市级兑现政策;
(2)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对拟兑现名单进行公示、向无争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下达资金。
备注:省级资金补助待省人社厅、科技厅发布申报指南后另行通知。
【申报(填报)材料】
(1)在孵企业汇总表;
(2)被减免入驻企业、团队入孵协议复印件,其中入驻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信用承诺书;
(4)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入驻企业、团队减免租金的通知;
(5)入驻企业、团队获得减免租金的证明等。
7.新对接的集群协作配套补助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期间市域内新对接的集群协作配套龙头企业、中小企业
【补助内容】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对接的集群协作配套,按在市域内实际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的1%给予龙头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市域内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协作配套加工产值500万元(含)以上或加工费200万元(含)以上,按年协作配套加工产值的1%或加工费的2.5%给予中小企业不超过20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打通“五难”操作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56号)
【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企业登陆泉州市工信局网站的通知公告栏(http://gxj.quanzhou.gov.cn/)下载申报通知文件及相关附件,向所在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申报。
(2)各县(市、区)工信会同财政部门认真核对申报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材料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注核对情况和加盖公章,汇总申报材料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财政局;
(3)市级直属企业向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4)市工信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申报(填报)材料】
(1)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一是泉州市疫情防控期间产业集群协作配套专项资金申请表(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二是龙头企业营业执照及工商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号码列表;三是我市注册的协作配套企业营业执照及工商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四是疫情防控期间协作配套生产或加工合同汇总表及合同复印件;五是疫情防控期间协作配套销售额或加工费汇总表,销售额和加工费应分开列表;六是企业协作配套情况。
(2)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项目:一是申请材料目录、泉州市产业集群协作配套专项资金申请表(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项目);二是我市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及工商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所配套龙头企业工商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号码列表;三是配套加工合同汇总表(包括合同号、签约对象、签订时间、合同内容、交货时间、合同金额及合计)及合同复印件;四是配套加工销售产值或加工费汇总表及对应的税务发票复印件;五是企业协作配套情况。
(三)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8.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补助内容】积极支持我省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列入全国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名单,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全国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名单,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政策依据】
(1)《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2020〕3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5号)
【申报流程】
(1)发改、工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骨干企业申报,审核把关后逐级上报;
(2)国家和省发改、工信部研究确定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3)金融机构按监管要求,按照风险把控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行决策发放优惠贷款;
(4)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向县级财政部提交贴息申请,并逐级上报财政部审批。
【申报(填报)材料】
(1)申报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信贷需求表;
(2)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疫情防控期间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9.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补助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省财政安排5亿元资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贴息资金采用“先贴后补”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优惠贷款直接扣减的省财政贴息利息,由各银行业机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贴息资金;市区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政策依据】
(1)《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2020〕3号)
(2)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0〕4号)
【申报流程】
1.贴息资金采用“先贴后补”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优惠贷款时,先直接扣减省财政贴息利息。
2.政策执行期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通过福建省“金服云”平台,预申报上期困难行业企业优惠利率贷款发放相关数据。政策到期后1各月内,各金融机构完成贷款数据,并向所在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申报贴息资金等工作。
3.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银行机构申报的贴息资金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下达贴息资金。
【申报(填报)材料】
贴息资金申请表
10.免收政策性融资担保费
【享受主体】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补助内容】
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服务作用,取消反担保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至解除期间,免收期间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的通知》(泉政〔2020〕1号)
【申报流程】
(1)疫情解除后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实行企业免申请减免;
(2)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汇总减免情况向同级金融、财政部门申报补贴。
【申报(填报)材料】
(1)企业免提供申报材料;
(2)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减免情况汇总表、明细表及申请报告。
11.发挥应急保障资金作用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需转续贷的企业
【补助内容】
发挥各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转续贷。
【政策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的通知》(泉政〔2020〕1号)
【申报流程】
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的应急周转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依据相应业务流程办理后续手续。
【申报(填报)材料】
各地申报材料有所不同,请致电各地受理部门详询。
12.支持银行机构增加对龙头企业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专项再贷款贴息
【享受主体】
在疫情期间向协配套中小企业新增优惠贷款的银行机构
【补助内容】
建立企业金融顾问制度,支持银行机构增加对龙头企业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专项再贷款,在疫情期间向协配套中小企业新增优惠贷款,市财政给予按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
【政策依据】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打通“五难”操作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56号)
【申报流程】
企业无需申报。市工信局会同金融监管局、财政局根据省上下达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贴息情况,对其中属于2019年或2020年上半年泉州市协作配套加工补助的中小企业,直接再给予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
【申报(填报)材料】
无
13.新增供应链金融业务展业团队奖励
【享受主体】
新增供应链金融业务融资总额超过1亿元的银行机构
【补助内容】
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应收账款等动产质押融资,以2019年末为基数,对新增供应链金融业务融资总额超过1亿元的银行机构,经认定,市财政给予展业团队奖励1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再予奖励1万元,单家银行业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20〕6号)
【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银行业机构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2)经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后下达奖补资金。
【申报(填报)材料】
(1)银行业机构供应链金融业务融资总额证明材料(包括2019年末基数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新增数);
(2)供应链金融业务展业团队人员名单。
14.鼓励开展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奖励
【享受主体】
为非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的辖内银行业机构
【补助内容】
鼓励开展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对为非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的辖内银行业机构,以其2019年末股权质押贷款余额为基数,受益财政按新增贷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银行业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20〕6号)
【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银行业机构向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金融办(局)、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金融办(局)、财政、人行、银保监等部门联合审核后先行兑付奖补资金;
(3)涉及市本级财政承担部分通过上下级结算。
【申报(填报)材料】
(1)银行业机构2019年末股权质押贷款余额证明材料;
(2)银行业机构2020年股权质押贷款新增金额证明材料。
15.鼓励法人小微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享受主体】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法人小微企业
【补助内容】
以2019年末为基数,对法人小微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在省财政贴息的基础上,受益财政按照实际用信金额的0.5%给予企业贴息;对依托银行业机构应收账款融资产品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按实际用信金额的1%给予企业贴息。单家企业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20〕6号)
【申报流程】
企业在银行办理新增贷款时,承贷金融机构将直接办理,企业无需另外申请。6月30日后,由各银行业机构向银行所在地金融办(局)、财政局申请,银行所在地金融办(局)、财政、人行、银保监等部门联合进行审核认定后,由属地财政直接兑现至各中小微企业银行账户。涉及企业跨县域贷款的,由企业所在地兑付奖励资金,由贷款银行市级分行统一汇总后向企业所在地金融办(局)、财政局申报兑现。
【申报(填报)材料】
承贷金融机构贷款证明材料,包括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情况、贷款利率、可享受贷款优惠金额、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等。
16.支持地方法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疫情防控专项债券及同业存单奖励
【享受主体】
发行疫情防控专项债券及同业存单的地方法人银行等金融机构
【补助内容】
支持地方法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银行间、交易所市场“绿色通道”发行疫情防控专项债券及同业存单。其中,对发行疫情防控专项债券筹集资金用于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投放资金每超过1亿元,市财政给予银行业机构10万元奖励;对发行同业存单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投放资金每超过2亿元,市财政给予银行业机构5万元奖励。单家银行业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20〕6号)
【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银行业机构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2)经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审核后下达奖补资金。
【申报(填报)材料】
(1)银行业机构发行疫情防控专项债券及同业存单相关证明材料;
(2)专项债券及同业存单支持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相关证明材料
(四)加大电子商务扶持
17.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补助
【享受主体】
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的企业
【补助内容】
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其首季度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30%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
【政策依据】
(1)《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2020〕3号)
(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补充通知》(泉政〔2020〕2号)
【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
(2)县(市、区)商务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商务局;
(3)经市商务局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申报(填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申请资金的主要依据等;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
(3)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4)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5)新零售业务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6)企业网上销售额证明文件(生意参谋、数据罗盘、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截图);
(7)第三方平台开具的网络推广费用(含通过谷歌、Facebook、阿里妈妈、聚划算等平台推广所产生的广告服务费、广告发布费、技术服务费、软件服务费等)发票;
(8)所有涉及网上销售额数值认定的,申报单位均需要到所在地商务局现场打开后台数据平台,供所在地商务局工作人员当场核对确认并拍照存证,照片作为申报证明材料一并报送。
18.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扩大进出口
【享受主体】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企业
【补助内容】
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扩大进出口。对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2020年首季度纳入海关统计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对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出口,2020年首季度交易额实现增长的企业,按其首季度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政策依据】
(1)《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2020〕3号)
(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补充通知》(泉政〔2020〕2号)
【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
(2)县(市、区)商务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商务局;
(3)经市商务局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申报(填报)材料】
(1)外经贸发展资金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支持农业生产经营
19.支持叶菜类蔬菜应急生产补助
【享受主体】
应急叶菜基地
【补助内容】
支持叶菜类蔬菜应急生产,对全市2020年2月底前新增种植的5000亩应急叶菜基地,市级按每亩500元予以补助。
【政策依据】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生产复工复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55号)
【申报流程】
1、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自愿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填报《泉州市新增叶菜基地种植项目申报表》,
2、经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分管领导、填报人签名并盖公章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3、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市财政局下拨补助资金。
【申报(填报)材料】
蔬菜种植业主填报《泉州市新增叶菜基地种植项目申报表》,提供具体的种植地点(村、组)、种植面积和种植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20.加大农产品电商奖补
【享受主体】
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农业企业
【补助内容】
加大电商奖补力度,对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农业企业,按其2020年第一季度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30%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
【政策依据】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生产复工复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55号)
【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
(2)县(市、区)商务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商务局;
(3)经市商务局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申报(填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申请资金的主要依据等;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
(3)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4)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5)新零售业务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6)企业网上销售额证明文件(生意参谋、数据罗盘、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截图);
(7)第三方平台开具的网络推广费用(含通过谷歌、Facebook、阿里妈妈、聚划算等平台推广所产生的广告服务费、广告发布费、技术服务费、软件服务费等)发票;
(8)所有涉及网上销售额数值认定的,申报单位均需要到所在地商务局现场打开后台数据平台,供所在地商务局工作人员当场核对确认并拍照存证,照片作为申报证明材料一并报送。
21.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贴息
【享受主体】
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补助内容】
对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进行贴息,每家企业贴息不超过15万元。
【政策依据】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生产复工复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55号)
【申报流程】
1.由符合申报条件的龙头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
2.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把关,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于4月3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提出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下拨贴息资金。
【申报(填报)材料】
1.申报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书。
2.提供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和银行付息凭证复印件,三者均需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3.证明材料:新建的项目需提供项目购置土地面积(新建的生产基地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购置费(土地承包费)、主要工程、购置设备、施工合同、项目现场照片、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改建(含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需提供工程建设费用、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设备到位照片等证明材料;贷款用于农产品订单收购的需提供订单合同、汇款(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2.减轻养猪场能繁母猪的保费负担
【享受主体】
养猪场
【补助内容】
减轻养猪场能繁母猪的保费负担,市级承担的保险费率从5%提高到15%。
【政策依据】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生产复工复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55号)
【申报流程】
1.养猪场向当地人保公司缴交企业所承担的能繁母猪保费(企业承担保费由原30%降为20%)。
2.由人保财险泉州市分公司统一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结算能繁母猪保费市级补贴资金。
【申报(填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全市投保情况汇总表。
3.经各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及保险公司盖章确认的投保情况汇总表
23.异地建设生猪、蔬菜等“菜篮子”生产基地补助
【享受主体】
晋江市、南安市等县(市、区)和市、县两级国有企业异地建设生猪、蔬菜等“菜篮子”生产基地的
【补助内容】
支持晋江市、南安市等县(市、区)和市、县两级国有企业异地建设生猪、蔬菜等“菜篮子”生产基地。对在市域外投建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基地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政策依据】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生产复工复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55号)
【申报流程】
1.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国有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
2.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把关,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于4月30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提出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下拨补助资金。
【申报(填报)材料】
1、申报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书。
2、提供项目审计报告,项目所在地营业执照、环评报告、国土、农业等部门批复文件,工程进度等。
3、证明材料:需提供项目土地使用证明(提供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等)、第三方项目审计报告、出资证明,主要工程、购置设备、施工合同、项目现场照片、项目立项审批文件等证明材料。
四、疫情防护救治补助政策
1.对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补助
【享受主体】
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和疑似患者)
【补助内容】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
【政策依据】
(1)《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
(2)《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
【申报流程】
患者个人无需提出补助申请,在就诊或出院结算费用时,医疗机构将自动扣除需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财政承担的部分。
【申报(填报)材料】
无需申报。
2.对境外回国人员新冠肺炎输入病例中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补助
【享受主体】
境外回国人员新冠肺炎输入病例
【补助内容】
境外回国人员输入病例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属于确诊或疑似的,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境外回国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
【政策依据】
(1)《关于境外回国人员新冠肺炎输入病例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医保发〔2020〕9号)
【申报流程】
参保患者个人无需提出补助申请,在就诊或出院结算费用时,医疗机构将自动扣除需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财政承担的部分。
【申报(填报)材料】
无需申报。
3.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享受主体】
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理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例检查、病例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包括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的隔离区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湖北省内发热门诊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其他一线医务人员执行二档标准。
【补助内容】
对参加一线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风险程度等因素,分别给予每人每天300元、2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将湖北省(含援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1倍。
享受补助天数按实际接触到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的天数计算,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
【政策依据】
(1)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
(2)《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
【申报流程】
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由各地负责统计,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月审核,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次月垫付临时性工作补助,中央财政据实结算。
【申报(填报)材料】
无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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