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金客运航线发展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交财〔2019〕12号)
来源: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06-10 16:14 阅读人数:1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南安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泉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50号)精神,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泉金航线发展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17〕3号)议定事项,进一步推进泉金客运航线持续稳步发展,现将2019年5月30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的《泉金客运航线发展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金客运航线发展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规定 

  一、为贯彻《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泉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50号)精神,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泉金航线发展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17〕3号)议定事项,进一步推进泉金客运航线持续稳步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泉金客运航线发展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用于泉金客运航线航次定额补贴、客运量超额奖励、组团旅行社奖励和外省籍旅客船票补贴的资金。补贴资金由泉州市政府和南安市政府按5:5比例出资。 

  三、补贴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航次定额补贴、客运量超额奖励、组团旅行社奖励全年总额控制在1700万元内(优先保障组团旅行社奖励),超出总额部分不再予以补贴。外省籍旅客船票补贴资金按实际人数计算。 

  四、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五、补贴资金的奖励补贴对象与标准 

  (一)航次定额补贴。航次定额补贴对象为泉金客运航线在泉注册的参航企业,补贴标准为自有船舶实际营运每航次补贴4800元、租赁船舶实际营运每航次补贴4300元、因气候原因停航每航次补贴2400元。 

  (二)客运量超额奖励。客运量超额奖励对象为泉金客运航线在泉注册的参航企业,奖励标准为以上一年度完成客运量增长10%为基数,当年度实际完成客运量超过基数部分每人次奖励50元。 

  (三)组团旅行社奖励。组团旅行社奖励对象为本地旅行社或旅游公司,奖励标准为本市组团旅行社以及外地组团到台湾旅游途经泉金航线由本地组团旅行社地接的旅客每人次奖励50元。 

  (四)外省籍旅客船票补贴。外省籍旅客船票补贴对象为本地旅行社或旅游公司,补贴标准为在“本市组团旅行社以及外地组团到台湾旅游途经泉金航线由本地组团旅行社地接的旅客每人次奖励50元”基础上,外省组团到金门旅游途经泉金航线由本地组团旅行社地接的外省籍旅客每人次再补贴50元船票费用。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8〕51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防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泉财行〔2018〕950号)规定,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涉黑涉恶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的补贴资金。 

  六、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本规定涉及的航次定额补贴、组团旅行社奖励和外省籍旅客船票补贴按季度申报,客运量超额奖励按年度申报。 

  (二)本规定涉及的航次定额补贴和客运量超额奖励由参航企业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组团旅行社奖励和外省籍旅客船票补贴由参航企业及时垫付给本地旅行社和旅游公司后统一汇总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市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后,应分别将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重新审议确认无误后,市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分别将补贴资金的审核情况报市财政局复核。经复核无误后,由泉州、南安两级财政按比例拨付。 

  七、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积极配合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联合市财政局对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申报材料档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补贴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八、法律责任 

  (一)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必须守法经营,按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或伪造证明材料恶意骗取补贴资金情形的,一经查实,追回该企业已兑现的补贴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相关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或挤占奖励资金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各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拨付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拨付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拨付补贴资金;在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截留、挪用补贴资金或无故拖延补贴资金拨付的;存在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自2019年7月11日起执行。本规定的奖励或补贴资金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奖励或补贴,按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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