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泉州市财政局 2019-05-24 10:34 阅读人数:1

 

  一、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及统筹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资金,用于森林资源培育与管护、现代林业经济、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三、林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保障重点,注重绩效、正向激励,跟踪监督、专款专用”原则。 

  四、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作为林业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市林业局提出重点支出方向的预算安排和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支出活动,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二)市林业局作为林业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定各重点支出方向的分配方式和绩效目标;明确重点支出方向的资金分配方式;监督项目实施和验收工作,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林业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方案;负责项目筛选推荐,提高选项精准性;组织项目实施,做好具体项目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林业专项资金分为森林资源培育与管护、现代林业经济、国有林场改革补助等三项专项资金。 

  (一)森林资源培育与管护资金重点支出方向:1.营造林,包括造林绿化、近自然森林经营;2.生态林业,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生物多样性保护;3.林业防灾减灾,包括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4.森林资源监测;5.林业管护,包括泉州森林公园管护、泉州湾河口湿地管护、林业安全生产、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以下简称创森活动)、林业信息管理、森林资源管护及其他支出。 

  (二)现代林业经济资金重点支出方向:林木种苗花卉及其设施、现代油茶竹林、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林业专业合作社及家庭林场、森林旅游、林业科技推广。 

  (三)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重点支出方向:用于解决国有林场商业性采伐量减少所造成的经营运转困难等问题。 

  六、各重点支出方向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造林绿化 

  1.补助对象:乡(镇)、村、场、林业新型合作组织等造林主体。 

  2.补助标准:①绿色乡村三年行动项目每个村年林业专项资金最高补助(以下简称市级补助上限)10万元(验收后补助金额少于下达计划50%的村不予补助),列入市级样板示范工程的村庄市级补助上限30万元。②新种植的特色经济林建设每亩市级补助上限1000元,特色经济林高效栽培示范项目每亩市级补助上限400元。③重点区位中幼龄林及未成造林地抚育项目每亩市级补助上限200元。④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每亩市级补助上限3000元。5.森林(山体)公园或乡村公园景观林根据节约型绿化设计标准补助。 

  3.使用范围:用于绿色乡村三年行动、特色经济林示范项目、重点区位中幼龄林及未成造林地抚育、森林(山体)公园或乡村公园景观林、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和其他森林景观提升等造林绿化项目建设。 

  (二)近自然森林经营建设 

  1.补助对象:省属国有林场 

  2.补助标准:按采伐类型、采伐面积、林地准备面积、栽植方式和面积、抚育方式和面积等因素分配资金。 

  3.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资源培育、林业科技研究与成果推广、技术培训与宣传等。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1.补助对象:林权所有者 

  2.补助标准: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每亩补助3元、县级生态公益林每亩补助10元。 

  3.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性支出。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 

  1.补助对象: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责任单位、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局)、项目经营主体。 

  2.补助标准:单位个数控制在20个以内,每个单位市级补助上限10万元。 

  3.使用范围: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湿地资源监测、珍稀物种保护、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及建设、野生动物红外相机监测。 

  (五)森林防火 

  1.补助对象:森林防灭火单位、白僵菌厂 

  2.补助标准:①县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按建制市级补助上限50万元,乡镇(场)级、新建村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按建制市级补助上限5万元。②乡镇(场)购置森林消防器材市级补助上限5万元,村级市级补助上限3万元。森林防火器材库维管单位每个市级补助上限10万元。③森林消防队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定额投保。 

  3.使用范围: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火源管理体系建设、防火指挥系统建设(含维护管理)、高森林火险期消防队伍备勤、消防队伍意外伤害保险、森林消防、森林火险等级测报和森林防火物资储备。 

  (六)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1.补助对象:国有林场、乡镇(场)、村级、森林经营管护主体、防治服务组织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单位、生物制剂生产单位(白僵菌厂)。 

  2.补助标准:①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单位:灾害防治资金按照防控面积(60%)、措施(15%)和绩效(25%)等因素进行分配。灾害预防资金、检疫御灾资金、防治能力提升资金重点县(市、区)市级补助上限分别为8万元、5万元、2万元,非重点县(市、区)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②补助乡镇(场)、村级、森林经营管护主体、防治服务组织:每年单位个数控制在10个以内,每个单位市级补助上限5万元。③补助生物制剂生产单位(白僵菌厂):根据生产数量进行补助,每年市级补助不超过20万元。 

  3.使用范围:①灾害预防。主要包括监测普查、检测鉴定、劳务费、监测调查仪器设备购置;②灾害防治。主要包括防治药剂和防护器具购置、储备库建设、生物制剂生产与无公害防治补助、防治施工人员工资、防治方案设计和专家评审、防治效果调查评估、防治监理;③检疫御灾。主要包括产地检疫、调运检疫、检疫复检、隔离试种和疫木除害企业监管、检疫员着换装、检验检疫执法设备购置、检疫员岗位培训;④防治能力提升。主要包括防控宣传、技术培训和应用、除害设施设备购置、防治服务组织扶持、防控项目配套。 

  (七)森林资源监测 

  1.补助对象:林业监测单位。 

  2.补助标准:单位个数控制在60个以内,每个单位市级补助上限20万元,林区卡口监控、应急指挥建设每个不超50万元。 

  3.使用范围:林地年度变更检查、森林资源调查、林权纠纷调查处理、林区卡口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急指挥中心视频网建设,标准化建设,规范化建设等支出。 

  (八)林业安全生产 

  1.补助对象:国有林场、林业企业。 

  2.补助标准:单位个数控制在10个以内,每个单位市级补助上限10万元。 

  3.使用范围:应急抢险、救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保障建设。 

  (九)创森活动 

  1.补助对象:乡(镇)、村、森林公园、森林人家、校园等单位 

  2.补助标准:义务植树活动市级补助上限20万元,其他项目市级补助上限5万元。 

  3.使用范围:森林生态文化宣传示范点建设,绿化花化进社区庭院活动示范点建设,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示范点建设,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和创森宣传。 

    

  (十)森林资源管护及其他支出。用于调查规划设计、项目检查验收、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植树造林、景观美化花化、保护区补偿等支出。 

   (十一)林木种苗、花卉及其设施 

  1.补助对象:种苗花卉生产经营单位、专业合作社、国有林场、花卉协会(仅限组织开展花卉苗木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学习交流、各类展览展销活动)。 

  2.补助标准:①新建或扩建采种基地、种子园、种质资源库、采穗圃、母树林、试验林,每单位市级补助上限2万元。培育珍贵乡土树种储备性苗木或生产培育全冠、容器苗、苗高苗径规格整齐的花化彩化树种,每个品种达到数量要求的,每个培育单位市级补助上限20万元。③新建或扩建花卉智能温室大棚和喷灌设施苗圃,每单位市级补助上限50万元。④新购置花卉苗木生产设施设备或花卉产品深加工设施设备的,每个单位市级补助上限10万元。⑤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按各县投资额比重切块下达,市级补助上限15万元,省属国有林场按照经营面积大小安排,市级补助上限3万元。⑥组织开展花卉苗木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学习交流、花卉展览展销等活动的,每次活动市级补助上限10万元。 

   3.使用范围: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保护、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林木良种苗木补贴、种苗科技攻关、种子贮备、种苗质量检测、珍贵乡土树种储备苗木补贴、绿化苗木标准化建设、苗圃建设以及组织开展花卉生产管理技术培训、花卉展览展销,新建温室大棚、喷滴灌等花卉生产设施,新购置花卉苗木生产设施设备或花卉产品深加工设施设备。 

  (十二)现代油茶竹林 

  1.补助对象:油茶、竹林生产经营单位 

  2.补助标准:按抚育作业设计每亩市级补助上限300元,新建机耕路每公里市级补助上限1.5万元。 

  3.使用范围:油茶、竹林高产高质技术推广及应用、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林业产业发展 

  1.补助对象:企业、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2.补助标准:单位个数控制在50个以内,每个单位市级补助上限15万元。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贷款贴息项目根据补助对象上一年度(银行贷款100万元以上)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情况,分档给予贴息补助,贴息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 

  3.使用范围:扶持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创新、新技术引进、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品牌建设、林业展会、林产品加工、食用林产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贷款贴息。 

  (十四)林下经济 

  1.补助对象:企事业单位、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2.补助标准:每个项目市级补助上限5万元 

  3.使用范围:林下种植、林下养殖及林产品采集加工项目补助。 

  (十五)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及家庭林场) 

  1.补助对象: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 

  2.补助标准:市级补助上限5万元 

  3.使用范围: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林产品种植、开发和利用,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设备购置及设施建设。 

  (十六)森林旅游 

  1.补助对象:森林旅游景区、景点、“森林人家”创建单位。 

  2.补助标准:森林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市级补助上限10万元。获得“森林人家”授牌市级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获得三星级及以上“森林人家”授牌市级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同时获得按最高金额奖补,不重复奖补。 

  3.使用范围:森林人家的基础设施、接待服务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和品牌宣传,森林旅游和森林公园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含安保工程)、生态文化宣传、品牌建设和森林公园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等。 

  (十七)林业科技推广 

  1.补助对象:林业科技推广机构、林业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2.补助标准:市级补助上限5万元 

  3.使用范围: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林业科技、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和林业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培训与服务、新品种的引进推广、科技普及与推广体系建设等。 

  (十八)国有林场改革资金 

  1.补助对象:省属国有林场。 

  2.补助标准:按禁限伐林比重、采伐量降幅比例、林地面积、重要生态区位、绿化大苗任务完成数等因素分配法分配资金。 

  3.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解决国有林场商业性采伐量减少等原因造成的经营运转困难等补助。 

  七、申报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1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独立的银行账户,经营活动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二)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没有不良记录。 

  八、林业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市级财政预算经市人大通过60日内,市林业局应明确各重点支出方向的分配方式并送市财政局备案,逐步压缩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规模,提高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规模。 

  九、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近1年内实施且当年可完工的项目,同一年度同一事项不得重复补助。企业申报林木种苗花卉及其设施、现代油茶竹林、林下经济、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等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 

  十、以验收结果作为财政补助依据的项目,验收组组成人员应具备职责履行相匹配的专业要求,成员人数为2个以上。验收组要采取实地查看(或抽查)、查阅内业档案、账证核对等方式,核实投资计划、项目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负责。 

  十一、市林业局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设定市级补助上限项目资金的分配,要结合资金预算安排、拟补助项目整体情况,同一项目类型同一使用范围原则上采取统一定额补助标准。 

  十二、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前期工作,按重点支出方向分别建立市、县林业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具体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绩效目标等。 

  十三、林业补助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库中择优安排,在本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范围内,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在市级层面原则上不予叠加补助。当年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或上年获得市级财政补助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市级财政同类补助资金(市级应配套资金除外)。 

  十四、按因素法分配的林业专项资金,市林业局应当根据各县资源禀赋、工作任务、项目库储备情况、上年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上半年下达率不低于70%10月底前完成当年下达任务。 

  十五、按项目法分配的林业专项资金,由申报单位根据各重点支出方向的申报材料(市林业局另文明确),每年525日前向县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县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后,65日前将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林业局。市林业局615日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遴选,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提出分配方案,批复项目计划,明确完成时限,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十六、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多头申报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失信、涉黑涉恶单位或个人不得申报。 

  十七、项目实施单位要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按照批复(或备案)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删减。项目实施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动工、完工的,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不予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个别项目确因情况特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删减的投资计划和项目任务,应逐级上报市林业局审批。 

  十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完成市级下达任务清单和政策目标的前提下,可统筹使用当年度已到位林业专项资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遵循精准使用的原则,按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十九、按照“谁申请预算,谁编报绩效目标”的原则,资金使用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林业专项资金进行全程跟踪问效。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二十、财政部门要将林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做好林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同时,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收到上级财政资金,已分配乡(镇)的资金原则上应在30日内完成。需检查验收后拨款的项目可根据实施进度预拨部分资金,待验收合格后清算拨款。 

  二十二、林业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修建楼堂馆所或改善办公条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林业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按工作职责对财政资金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或白条抵库。 

  二十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督促项目实施,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完工后,需要检查验收的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视情况抽查。 

  二十五、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如实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十六、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三年内不再批准相关责任人所申报的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七、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17248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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