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防优惠政策 | |||
政策文件及文号 | 法律法规依据 | 政策内容 | 涉及行业 |
闽价[2002]房133号 | 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
房地产、建筑业、教育 |
闽价费[2014]347号 |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当年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 降低工业项目中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工业项目中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非工业项目收费标准的一半。 | 工业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