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及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专题会议纪要》(〔2018〕71号)、《泉州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泉财农〔2017〕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活动,为做好示范社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和《福建省“十二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创新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在全市择优培育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各产业领域的示范社,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任务目标
主要围绕我市茶叶、畜禽、水果、蔬菜、渔业、食用菌、农机等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选择一些组织规模大、运行基础好、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级示范社,通过加强业务指导、实施政策扶持、完善运行机制等,努力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明显增强,示范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商标注册率达到90%以上,生产生鲜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达到50%以上,成员收入比非示范社成员收入高出20%以上。
三、申报条件和名额安排
(一)基本条件
1.依法经工商部门登记,运行时间一年以上,工商登记时间为2017年5月1日前,合作社法人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社员总数超过30名(需提供工商部门登记的内业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工商部门查询章)。
4.产权明晰,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有完整的一套账目。
(二)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十个方面优势的,在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1.质量安全优。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社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进行生产,并且产品达到“三品一标”的质量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2.品牌效益高。合作社有自主注册商标,有主打产品。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省级以上知名品牌或入选“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优先考虑。
3.服务内容全。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等全方位服务,农资统一供应率达到60%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及时推广新品种、新技术。金融服务较好,合作社及其成员以优惠利率取得各类金融部门贷款扶持。
4.经营规模大。合作社年销售额须达到200万以上。
5.带动农户多。合作社有较大成员规模,每个合作社成员总数不少于30户。带动非成员农户较多,产业化经营特征明显。
6.社会效果好。合作社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公众评价高,成员户均收入比当地非成员户均收入高出金额20%以上。
7.财务规范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基础扎实,财务处理规范,有完整的成员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交易情况等资料记录准确无误,收益分配机制较好。
8.管理民主化。合作社真正实行民主管理,成员大会记录全,股金设置合理,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组织机构民主选举产生。
9.发展后劲足。合作社注重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名额安排
由各县(市、区)、台商区各推荐1至2家以土地入股形式为主、流转耕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合作社。其它类型的合作社,名额不限。
四、申报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向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泉州市2018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已获得市级及以上示范社的合作社不再申报。
(二)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上报市农业局经管站(经办人员:蔡子怡,办公室电话:22375683),并抄送市财政局(申报截止时间:2018年6月30日)。
(三)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邀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专家组按照现场评选和材料打分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评选出30家示范合作社。
(四)由市农业局将拟定的市级示范合作社名单在泉州市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下文,确定市级示范合作社名单,评选的市级示范社将作为评选省级示范社的必备条件。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参评的农民合作社除填写《泉州市2018年度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基本情况表》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
1.申报书。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及成效。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
2.营业执照(工商盖章)。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3.成员名册和《农民合作社出资清单》(工商盖章)。
4.成员账户。
5.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6.上一年度成员权益变动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及资产负债表。
7.主产品“三品”认证情况。
8.参加交易会、博览会等农超对接情况。
9.使用财务软件管理情况。
10.畜牧业类合作社需提供环评合格书。
11.2016年、2017年合作社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
12.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二)所有上述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3份(县农业局留1份、市农业局留2份),A4纸张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紧抓好本地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评定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合作社示范社评选能好中选优。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农民合作社取消其三年申报市级示范社资格,同时取消其所属县申报资格一年。
泉州市农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5日
附件1:
泉州市2018年农民合作社示范项目申报书
合作社全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姓名:
县(市、区)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填报日期:
泉州市农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
附件2
泉州市2018年度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基本情况表
合作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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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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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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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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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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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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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名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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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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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管理 |
可分配盈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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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配盈余返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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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成员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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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使用财务软件、使用何种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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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规模 |
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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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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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项目根据合作社所属行业选填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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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植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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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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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出栏总量(头/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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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拥有量(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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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服务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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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种植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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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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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安全 |
是否建立生产记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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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统一生产技术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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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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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准化生产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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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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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获何种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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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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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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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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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获得: 1.名牌农产品 2.著名商标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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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参加何种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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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 能力 |
成员总数 |
人 |
带动周边农户数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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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合作社成员人均收入 元,合作社所在地人均收入 元,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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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功能 |
成员主要生产资料 统一购买率 |
% |
产品(服务)统一 销售(提供)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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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社对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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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有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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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市场占有率 |
市内 % |
省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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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半径 |
1.本县 2.本市 2.本省 3.国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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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担任何种社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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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何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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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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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部门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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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在选定的项目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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