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交委运〔201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相关交通运输企业:
《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福建省泉州港口管理局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集装箱从泉州港进出若干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泉交委运〔2017〕43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因外汇管制等客观原因,境外企业申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集装箱从泉州港进出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5〕156号)的奖励(补贴)资金无法直接发放至境外账户,为促进我市外贸货物回流、带动外贸航线持续稳步发展,做好境外企业申报的奖励(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境外企业申报的奖励(补贴)资金可委托发放,但应优先委托发放至其在国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境外企业在国内没有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奖励(补贴)资金可发放至其委托的注册在国内的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企业。境外企业办理委托收款时,需向发放奖励(补贴)资金所在地财政、交通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委托书和承诺函,并抄报市交通运输委。
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审计局、商务局,福建省泉州港口管理局、湄洲湾港口管理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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