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8-10-11 14:47 阅读人数:1

 

以此文为准(之前已经发布,重新修改发布)

 

 

 

 

 

 

 

 

泉财行〔2018659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各高校、党校、社科研究机构,市属各社科社团:

为进一步规范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泉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市财政局、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联合制订了《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8917

                                  

 

 

 

 

 

 

 

 

 

 

 

 

 

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一、总 则

 

(一)为规范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市社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泉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参照《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32号),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616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市社科项目资金是指用于资助泉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三)市社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突出理论创新和实际贡献,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称“责任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项目资金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七)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从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八)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专家评审鉴定费:指项目结项时同行专家对项目价值、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课题成果申请在《泉州学林》成果转化而产生的专家审稿、编辑、修改费等。

9.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对于科研规模较小的研究项目(经费不超过2万元),可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

间接费用具体管理规定由责任单位另行制定,其管理权限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

(十)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三、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十一)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申报时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十二)项目预算经责任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泉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十三)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四、预算执行与决算

 

(十四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当报责任单位审批。

(十五)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还需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批。

1.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2.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十六)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批。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申请。

  (十七)市社科项目资金的支付遵守财务有关规定。后期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其他项目实行预留资金制度,在立项后拨付首批资助资金,额度不超过总额的50%,预留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福建省、泉州市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在科研项目执行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允许现金支出。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十九)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二十)项目研究成果评审鉴定的费用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扣除,支付给评审鉴定的专家。

(二十一)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按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上缴市财政统筹使用。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鉴定未通过被撤销的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其他原因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市社科项目资金。

(二十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社会和部门委托项目的科研资金,用于资助委托项目研究。委托项目课题经费不低于当年年度重点项目资助额度;委托单位在确定委托意向后10个工作日内归集到指定帐户,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统一管理。

 

五、管理与监督

 

(二十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加强项目资金预决算管理。

2.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制度,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强化项目结果和评价结果应用。

3.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信用机制,并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

4.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十五)市财政局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做好有关预决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2.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二十六)项目责任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整、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2.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3.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4.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5.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十七)项目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2.承诺提供真实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八)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财政局、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人应遵守廉政勤政、廉洁自律等各项纪律和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 则

 

(二十九)本规定适用于市社科研究规划项目资金,市社科其他资助项目资金,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规定。

(三十)本规定由泉州市财政局会同泉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财政厅、省社科规划办

泉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9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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