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申报2017年尾矿库“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奖补资金项目的通知
来源:市安监局 2017-06-14 16:45 阅读人数:1

安溪、永春、德化县安监局、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7年尾矿库“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奖补资金项目的通知》(闽安监管一〔2017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含省属企业)材料提交县安监局,由县安监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于2017630日前向市安监局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使用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市安监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15日内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县级安监、财政部门到企业进行现场复核。对符合要求的,在申报表签署意见予以上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告知“头顶库”企业不符合事项。

三、审查复核完成后,由市安监部门进行公示,并会同财政部门于720日前汇总报省安监局。

四、县安监部门应当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意见》(闽安委〔2017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泉安委〔201719号)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统筹治理经费,严格资金管理,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认真编制实施符合实际的综合治理方案,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进度,积极推进治理工作,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县安监和财政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好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一旦发现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并保留相关档案资料,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类似项目申报。

六、“头顶库”企业应保留申报奖补资金项目相关台帐资料,包括劳务合同、购销合同、投入资金凭证等以备核实。

七、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申报奖补资金,各县安监、财政部门务必认真审核。

联系人:吴建华,联系电话:28679557,电子邮箱:382980141@qq.com

 

 

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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