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转制为企业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7-09-22 11:25 阅读人数:1
各工商分局、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注册官的登记水平,统一操作流程,规范个体工商户转制为企业登记工作,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转制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扶持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后法律法规及办事流程的新要求,市局在广泛征求基层及社会大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已施行的《个体工商户转制为企业登记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920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泉州市工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制为企业

  登记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官的登记水平,统一操作流程,规范个体工商户转制为企业登记工作,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22号),制订本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转制登记的含义

  本意见所称的个体工商户转制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为适应自身发展的需要,遵循自愿的原则,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申请登记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企业”),企业的类型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方式采取“一设立一注销”,即转制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原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仍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个人或家庭)承担。

  二、转制登记的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制为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系在我市各级登记机关注册且转制后企业的登记机关与原个体工商户相同;

  (二)转制企业只能由原经营者投资,不能加入新的投资人。原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经营的,原经营者为转制企业的投资者;原个体工商户为家庭经营的,主持经营者及其他在登记机关备案的家庭成员均为转制企业的投资者。

  (三)转制企业的主营范围与原个体工商户一致。

  (四)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只能转制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只能转制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三、转制登记的申办流程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依次按下列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一)办理拟转制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申请转制为有限公司或转制涉及前置许可的,申请人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制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手续。转制企业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且与核准在先的企业名称不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的,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与行业特点,其中,转制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在原出资人、行业、登记机关不变及法律法规对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组织形式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转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中涉及前置许可的,还应出具《个体工商户拟转制为企业证明》(详见附件3)。

  (二)办理拟转制企业涉及的前置审批手续

  转制企业涉及前置许可的,在原出资人保留及前置许可项目未发生变动的前提下,原个体工商户的许可文件仍可作为拟转制企业的许可文件在有效期限内继续使用,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应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或重新申请的,应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制为企业证明》及许可部门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先行向许可部门办理许可文件的变更或重新审批手续。

  (三)办理拟转制企业设立及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手续

  申请人持本意见第四部分规定的企业设立登记及个体工商户注销所需的其他材料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拟转制企业设立登记和原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为同一受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同时提出设立及注销申请,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同时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及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不符合规范的,符合规范后一并核准。

  设立登记与注销登记分属不同的受理机构办理的,先向企业设立登记受理机构申请设立登记,申请人已提交除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的《准予登记通知书》(以下称为“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以外的符合规定其它登记材料的,登记机关出具《补件通知书》(补件项目为“注销登记通知书”)。申请人向个体工商户注销受理机构提交注销登记申请,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应当场核准其注销登记申请,并出具“注销登记通知书”,申请人持“注销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到设立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注意事项

  1.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拟转制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须先将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变更为个人经营后方可转制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拟转制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原主持经营者及备案的家庭成员部分不参与投资的,应先办理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变动备案后方可申请转制。

  2.个体工商户因转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在“注销登记通知书”中载明注销原因为“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由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受理机构收回归档。

  3.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拟转制为企业的,经营者为办理转制登记相关手续的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拟转制为企业的,主持经营者及其他经备案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均为转制登记的申请人。

  四、转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无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除外)

  1.《个体工商户转制申请书》(详见附件12);

  2.转制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二)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转制申请书》;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无需申请核准名称的转制企业除外)。

  (三)办理企业设立登记,除按拟转制的企业类型分别提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应一并提交核对,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的无需提交此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原件应一并提交核对)。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引导,规范登记。各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转制指导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转制。已转制企业在办理因主体转型导致的产权变动等手续时,如需工商部门证明其主体类型变动的,登记机关应予以出具主体转型证明材料(详见附件4)。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注册官学习本指导意见,统一、规范登记行为,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操作,确保登记流程顺畅,为个体工商户办理转制登记手续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专人服务,优先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制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各地注册登记窗口要开辟“绿色通道”或“服务直通车”,为其转制提供专人指导服务,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的,应当场予以核准;要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通过电话或网络预约的方式申请转制,节约办理时间,实现优先办理。

  (三)注意总结,及时反馈。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将转制登记的有关数据资料录入“企业注册官业务网”中的统计模块,要了解掌握本单位贯彻执行《意见》情况、成效和典型事例,注意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各单位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行政审核审批科反馈。

  六、其它事项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制登记为有限公司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个体工商户转制申请书(个人经营)

  2.个体工商户转制申请书(家庭经营)

  3.个体工商户拟转制为企业证明

  4.个体工商户已转制为企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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