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几点说明
2015-12-29 10:54 阅读人数:1

  1.国家民委、公安部日前公布《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3种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据了解,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目前主要依据、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委于1990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进行管理。但随着形势的变化,《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和工作要求。 

  3.由于1990年的《规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未做次数限制,父母频繁、随意变更其子女民族成份的现象客观存在。从执行效果上看,《规定》难以有效威慑、惩治违规确定、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行为。特别是个别地方和个人为骗取民族优惠政策违规确定、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现象比较突出,社会反响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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